北京民政會議如何引領社會改革
2006-11-19 17:08:09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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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近歲末,是北京傳統的會議期,在林林總總的會議安排中,「第12次全國民政會議」較為特別,當受到注意的特別之處,1是這個會議由國務院召開,胡溫領導層都出席,層級不低;2是這個會議非年度例會,未定期舉行,因事而開;3是在中共16屆6中全會後首個政府社會事務會議。
中國的所謂民政事務,其實就是由政府管理的社會事務,事關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國務院民政部的職能來說,小到百姓的婚姻登記、身後喪葬,大到基層選舉的統籌規畫、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以及大多數掛著「社會」2字的事務,如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安置等等咸歸民政事務。
中共建政以來,民政事務先畫歸為內務部統轄,在計畫經濟下、在半軍事化的社會管理中,倒也沒有多少社會性民政事務。文革結束後,1978年設民政部,民政事務漸受重視,以後有了市場經濟諸項改革,加上近年的基層選舉,民政工作、社會事務更形吃重。
中共16屆6中全會通過構建「和諧社會」決定,被認為是中共建政以來首個有關社會建設、社會改革的決定,由之開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4位1體」統籌發展階段。6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一系列有關社會事務的新思路、新舉措,如第1次提出發展各類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新提法;第1次提出和諧社區建設,包括農村社區建設;第1次提出全社會慈善意識概念等。
全國民政會議是專門規畫解決重大社會事務的會議。這次「全國民政會議」年初即開始籌備,曾準備了多個議題,展開全國性調研。不僅會期因中共6中全會而一再押後,會議內容也在中共6中全會之後,再次作出重大調整。意味著這次「全國民政會議」,要配合中共6中全會決定,在民政工作、社會事務上改革和突破。
「全國民政會議」數年1辦,回望10多年來的兩次會議,分別相應領域突破的主題。1994年的第10次會議,由民政部總結各地「村民自治」活動,正式提出了基層民主政治的「4個民主」概念;2002年5月的第11次會議,則強調為人民服務,強調民政事務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機制」。這次全國民政會議,則被定位為「改革發展關鍵時期」召開的會議,也是貫徹中共16屆6中全會決定的會議。
民政事務,無論巨細,均與百姓息息相關。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轉折關頭,民政體制和機制方方面都有創新餘地,比如婚姻登記體制、殯葬體制、福利彩票機制、社會救濟體制等方面,近年來在體制創新改革方面,社會上已有廣泛的討論,可以適時推動了。
在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體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與社會運行相關的體制。首先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民主化浪潮中,中國一時不敢擴大範圍、加速進程,則在村民自治運行機制上,還權於民要有突破;在城市、社區建設包括與政府、民間組織、居民的關係上,也有必要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為城市基層民主化奠定基礎。
另1受關注的議題,是民間組織的發展和管理。中共6中全會提出,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還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非企業單位,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這些理念在民政領域得以實施,如僵死的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鬆綁等,將是社會建設的1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