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 內閣通過

2006-11-29 10:56:43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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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國務院發言人榮育表示,內閣已通過財政部的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以統一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託公司的監管標準,維護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固和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中,以第5和8條的內容較為重要。前者賦予央行監控從事存款、信貸和金融業務等機構的權力。後者則賦予財政部長職權,監督這份條例的執行,同時指出央行有責任向人民議會和上議院說明,監管和解決金融機構問題的詳情,並立即向財政部長呈報。

該草案的第1章指出,頒發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是屬於財政部長的職權,央行則負責給予相關意見、以及撤銷營業執照。同時,在吊銷執照後,需立即向財政部長呈報。對於基金和資產管理,央行有權規定基金對資產的比例、負債比率、縛束性負擔及其它風險等。同時規定所有基金需要按照國際標準,公開基金的相關資料。

至於提供信貸的禁止條款,金融機構能對任何人士提供投資信貸、或具有縛束性負擔,但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總值的25%。對於轉賬和撤銷事業,需要預先得到央行的同意。不論是作暫時性的停止經營或是結束營業,需立即向財政部長呈報。如果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量在2年內不能達到央行的標準,央行可以撤銷該公司的經營執照。至於金融機構資金短缺或是從事其它業務時,央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作任何1項的處分。

假若央行認為金融機構無法自行經營,將成立管理委員會進去暫時代為管理,委員包括存款保護機構的職員。如果委員會認為該機構尚有經營能力,將立即向央行提出振興計畫。否則,央行將撤銷其經營執照,並由存款保護機構負起清償賬務和協助存款人的責任,以配合存款保護機構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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