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旅居國外 經濟重心在台 華僑稅難逃
2006-12-12 11:05:01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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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長年旅居國外的台灣人,1年回台居住多久要繳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以是否久住台灣的意思為準———一名日籍台灣人1年雖只入境台灣3次、居住23天,因此需繳所得稅及罰鍰共125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87年度在台灣營利、薪資、利息、租賃達800多萬元,可見他的經濟重心在台灣,有久住台灣的意思,應予課稅,才能實現所得稅法的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原則。羅姓男子未申報87年度所得稅,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依職權查明,核定羅應補稅89萬餘元,罰鍰35萬8000元。
羅姓男子不服氣,訴願不成,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免其稅與罰。羅說,他有日本國籍,長年住在日本,日本才是他的住所,他雖於87年以日本護照入境台灣3次,前後共23天,但未滿半年(183天),非屬於中華民國居住的個人,不必申報所得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接受羅姓男子的主張,認定戶籍不是羅姓男子「具有在台灣久住的意思」的唯一標準;由於羅自84年到87年,分別在台停留14天、20天、43天,23天,時間都不長,可見羅並沒有在台久住的意思,也不必申報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即使沒有住滿半年以上,仍應視為在中國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更何況羅的所得來源、經濟重心都在台灣,不能因羅在台居住的天數不長,就認定他不住在台灣,不必繳所得稅,改判國稅局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