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制裁伊朗決議案要點
2006-12-25 11:13:3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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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聯合國憲章第7章第41條,實施強制制裁,但排除軍事行動。
•各國禁止對伊朗出口或自伊朗進口可能有助於伊朗「從事與提煉、再處理及重水相關的活動,或研發彈道飛彈等核武投送系統」的原料與科技。
•凍結與伊朗核子、飛彈計畫有關之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資金與金融資產,但已簽約交易等情況不在此限。
•取消強制性旅行禁令,改為要求各國發現決議案所附名單上個人或團體之代表出入境時,應向安理會制裁小組通報。
•若國際原子能總署署長艾爾巴拉岱認定為伊朗已暫停提煉濃縮铀、停止尋求製造重水核反應爐,並重返談判,制裁即可暫停。艾爾巴拉岱須在決議案通過後60天內提交報告。
•伊朗若遵行安理會與原能總署所有指令,制裁即可解除;但若不遵守,安理會將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資料來源:路透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