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貪污法 內閣批准起草

2007-01-17 10:03:4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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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內閣會議昨天批准起草政府公務員利用職權貪污處罰法規,法規將按照5個方面來認定公務員是否違法,並以反貪法作為主要處罰依據,同時追究違法者配偶和親屬的責任。以促進政府廉政職能。

國務院事務部提拉帕說,內閣會議昨天批准起草政府公務員貪污處罰法規,以促進政府的廉政職能。法規規定存在以下5方面情況的政府公務員屬於違法。分別是,1、反貪法第100、101和103條規定,2、利用個人職權掌握的情況,為自己和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3、利用單位或國家資源,違法為自己和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4、為促使某個人獲利,故意制定對其有利的計畫,5、利用職權支持其它公務員貪污,以便故意讓特定的個人獲利。違反以上5項規定的公務員,處罰的標準為入獄1年-10年,罰款4萬-40萬銖,但是如果政治人士違法,處罰的標準將提高到入獄2-15年,罰款8萬銖-60萬銖,同時還將追究違法者配偶和親屬的責任。因為以上法規涉及政府的多個部門,所以法規草案將先送交大理院審核修改,之後才提交立法院審核。

提拉帕說,關於違法者親屬的範圍方面,指不超過3代的親屬,配偶1方的親屬則為不超過2代的親屬,比如追究違法者的子女,只能追究到曾孫子這1輩,向上則只能追究到曾爺爺這1輩,配偶1方向下只能追究到孫子1輩,向上只能追究到爺爺1輩,但是小老婆或者關係密切的朋友,則無法追究。這是按照一般的法律標準做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規定,還需要等大理院審核,並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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