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扁聲請釋憲促停審
2007-01-26 11:04:3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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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臺北報導】陳水扁總統為停止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親自上火線。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天代表他到司法院提交釋憲聲請書,請求大法官宣告檢察官起訴、法官的審判行為均屬違憲,並命令臺北地院停止審理,且廢棄臺北地院開放閱卷的裁定。
卓榮泰指出,總統聲請釋憲是憲政史上的第一次,這是為了表示對憲政體制的絕對尊重、保障及捍衛總統的憲政地位,總統不能因為個人或家人受到懷疑、指控,而忽略總統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等重大憲法問題。
釋憲聲請書直指檢察官傳訊、訊問總統,向總統取得有關資料檔及起訴,以及法院審判國務機要費等行為,均違反憲法第52條所指「總統不受刑事上訴究」的範圍而違憲。
卓榮泰表示,現任總統在偵查、審判階段都不能做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所以臺北地檢署的起訴和臺北地院審判夫人吳淑珍等被告的行為也違憲。
他強調,臺北地院審判國務機要費案已構成重大明顯違憲,將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的損害,由於情況急迫,大法官應立為暫時處分,命令臺北地方法院停止訴訟程式,並廢棄開放閱卷的裁定。
卓榮泰提出的釋憲聲請,主要有9點理由,但多項理由和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提出釋憲聲請內容相同。如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應做最廣義的解釋;總統得依行政特權理論,主張國家機密特權,不負機密證據或文書的提出義務;總統不能拋棄憲法賦予的刑事豁免權,不因總統曾受訊而有影響,且現任總統在偵查及審判階段,都不能被傳喚作證。
此外,基於共犯一體性的法理,和總統所涉內亂外患以外刑事罪嫌的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待總統卸任後再一併處理;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於最高檢設特偵組偵查總統,有違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等,也都和民進黨立院黨團的釋憲聲請內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