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用途資金流入 外匯管制解除
2007-01-30 10:56:46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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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中央銀行信貸及匯市部主任素察表示,央行已發出公布,除豁免購買全額匯兌風險的外匯貸款外,包括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匯入購買認股權證及增資股的外匯等,自2007年2月1日起,不須按照外匯管制措施的規定,扣留30%的資金,並增設支付跨國貨款的泰銖戶口,以為外商提供便利。
同時,泰國央行亦下令銀行終結與外資的泰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NDF)。因為部份外資進行NDF交易,允许他們以合約到期日的泰銖匯價與合約匯價的價差換匯,可能影響泰銖匯價穩定。泰國各商業銀行已於1月25日接獲命令,結束與非泰籍居民的泰銖NDF交易。
央行新放寬的範圍如下:1、一般性及關係事業公司間的外匯借貸,以及來自發行債券的外幣,只要有購買全額匯兌風險擔保,便可豁免不用扣留30%資金。如果借貸期限超過1年,則只需要購買1年風險擔保。
2、金融機構向國內的客戶提供,用於出口的外幣信貸,期限不超過180天的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借貸人須承諾將利用將來得自貨款的外幣作全額清還貸款。
3、清償購買不良放款(NPL)的外匯,但必須有正式文件作證明。
4、外匯流入購買認股權證或參加公司增資,亦免扣留30%儲備金。
素察說,為了方便外籍人士在泰銖賬戶存提款(NRBA),央行延長取出泰銖進賬的時間,從原先須在同1天內出境,改為3個工作天內出境。假如投資國內的債券及資本票券的利潤和股息,以及泰銖的進賬價值不超過100萬銖,則不須在3個工作天內出境。
為方便外商以泰銖清付貨款及服務費用,在國外設有銀行戶口的廠商,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開設泰銖賬戶,以專門清付貨款(SNT)。同時,寄存在賬戶的泰銖不須在3個工作天內提領,能把該筆錢款存在賬戶裡,以便在泰國內用來清付貨款及服務費用,但規定賬戶在結束日的餘額不得超過1億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