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起訴 宣布選總統

2007-02-14 11:27:37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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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方認馬英九將北市長任內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存入薪資帳戶,貪汙其中的1,117萬元,但兩度捐款,已無犯罪利得,依貪汙罪嫌起訴,請法官從輕量刑。

檢方認定馬英九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屬連續犯,與國務機要費案中第一夫人吳淑珍被指控的法條相同,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認為馬英九將特別費據為己有,主要依兩個事證:一是他每月薪水約14、5萬元,卻固定轉匯20萬元給妻子周美青。二是他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將所有帳戶的存款都列入,並未加註那些是特別費,「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的打算」。

台灣高檢署發言人張文政表示,檢方採「罪疑惟輕」原則,並未要求馬英九逐筆列出特別費明細,而是主動清查馬英九歷年來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與特別費無關,否則一律視為由特別費支出,「標準相當寬鬆」。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1997年12月到2003年12月,每月月初提出領據,將該月分的市長特別費半數、即17萬元匯入薪資帳戶,共領得1,023萬8,300元,其中349萬多元用於公務,差額納為己有。

2003年11月,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審計處糾正,市府自2004年1月到2006年7月改變作法,於每月中旬提出領據,共領得506萬6,000元,又沒有全部花完,將差額443萬多元匯入薪資帳戶。檢方認定,馬英九在這兩階段未實際支出、卻領用特別費1,117萬6,227元,涉嫌詐領。案發後,馬英九在去年11月17日、22日各捐款600萬元、560萬元,因此已無犯罪利得。

馬英九去年11月14日首度應訊時,指特別費是「公款」;今年2月7日第三度應訊時,改稱特別費是「私款」。檢方認為,馬英九對特別費屬公款或私款的說法,並不影響偵查結果,「主要是馬英九並沒有將款項支出」。

馬英九曾主張,在兩屆市長任內公益捐款約5,000多萬元,作無罪答辯。但檢方說,捐款資金來源大部分是競選補貼或結餘,且依馬英九自己的說明,他沒有先捐款再從特別費中取償的認識。

檢方昨天也將蒐集大額發票作帳的前市長辦公室組員余文,依貪汙、偽造文書罪起訴;至於提供發票的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是偽造文書共犯,但犯後已認罪,均緩起訴處分。

【本報台北報導】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指出,他一生廉潔竟遭以「貪汙污罪」起訴,比失去生命還痛苦,馬英九除立即辭卸國民黨主席,並將化悲憤為力量,「義無反顧參選2008年總統大選」,向人民證明他的清白,他也相信「人民最必定選擇正義的一方」。

馬英九昨天在起訴後,舉行記者會,拿出以「化悲憤為力量,義無反顧」為題的講稿嚴肅陳詞,他並脫稿兩度強烈表達:「我不會被打倒,我不會被打倒」,以堅定的語氣,傳達他辭主席、選總統的決心。

馬英九在昨天中午得知將遭起訴後,立即向國民黨中央提出辭呈,辭職書上簡短載明「馬英九自即日起辭去本黨黨主席一職」。他並在晚間6時在祕書長吳敦義、辯護律師宋耀明陪同下舉行記者會,現場支持者大喊馬英九加油,馬宣讀聲明後,搭乘辦公室主任康炳政的私人座車離開黨中央回家。

國民黨昨晚立即召開臨時中常會,會中決議慰留馬英九,並修改「排黑條款」,回歸黨章,一審判決有罪才停權,也為馬英九參加國民黨初選解套。

副主席吳伯雄夜奔馬府留人,馬英九堅辭,由吳伯雄代理黨主席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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