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宋陳密會 扁敗訴須道歉
2007-02-16 11:09:57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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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兩度指稱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國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經宋楚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陳水扁應賠償300萬元,並在聯合報等3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宋楚瑜發表聲明表示,法院判決可以還人清白,卻不能給人公道,陳水扁不是毀棄了他的清譽,而是敗壞台灣社會的公義真理,斷送了台灣政府的信譽尊榮。
法官判陳水扁敗訴的主要理由,是陳水扁所謂的「有所本」,只是調查局長葉盛茂提供的兩張不具任何公文形式的A4紙大小的文件,不符合調查局提供總統情報的格式;陳水扁未經查證就率而發表言論,損害宋楚瑜的名譽,顯有過失。
陳水扁在2005年5月8日晚上接受三立電視台訪問,公開指稱宋楚瑜在美國期間曾和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宋楚瑜並承諾在國代選舉時反對公投入憲,做為換取中共同意宋楚瑜前往訪問的條件。陳水扁又在同年10月17日再次接受三立專訪時表示,他說宋、陳在美國密會是「有所本」。
宋楚瑜不滿陳水扁的不實指控而提起訴訟,要求陳水扁賠償5,000萬元及在國內外報紙登報道歉啟事。
陳水扁向法院辯稱,宋、陳密會早經媒體報導,卻未見宋楚瑜澄清否認,他是就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及質疑,為善意發表言論。陳水扁並稱,他的「有所本」是根據調查局長提供的情報資料,有相當的理由確信調查局的資料為真實,否則總統對情治首長的報告不信任,在民主國家是難以想像的事。
法院兩度傳喚葉盛茂出庭作證。首次作證時說情報是機要彙整,並沒有公文流程,但第二次作證卻說有提出一分「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複決條文」的書面文件給總統。但法官認為,葉盛茂提出的這分文件,上面沒有任何日期、單位名稱,也沒有加註任何機密等級,與情報資料的公文格式不同。
判決書指出,調查局長如果提出不具公文格式的情報給總統,總統如何判斷該情資是否具有可信度?若該情資錯誤,又該由何人負責?此非民主法治國家所應有的運作方式,因此陳水扁辯稱這分情資符合法定程序,並不可採。
判決書中並說,陳水扁接受電視台的專訪時,提到宋、陳密會,由發言的場合及言論看,陳水扁當時並不是以「國家機關」的總統角色發言,而是以「個人身分」發言;他雖享有言論自由,但國家元首不同於一般人民,總統掌握所有的行政資源,負有的注意義務顯應較一般人民高,他發表言論仍須盡相當的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