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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前制憲委員卡寧表示,1997年憲法中奏請皇上陛下欽定臨時總理的條款應該保留,儘管該條款未曾使用過,但還是應該寫入2007年的憲法之中。卡寧同時建議在憲法中明確寫入在出現政治危機時,民會中的執政黨領袖應該與反對派領袖共同協商解決方法,不可以擅自宣佈解散民會。
卡寧說,目前有眾多草擬憲法委員會成員建議,在新的憲法中保留1997年憲法第7條款,即在發生政治危機時可以奏請皇上陛下指定臨時政府總理,儘管該項條款還不曾使用過,但還是應該給予保留,以便應對未來可能再度出現的政治危機或政府危機。卡寧說,每個國家的憲法都制定了出現政治危機時的應對條款,1997年的憲法雖然有所制定,但在真正出現政治危機時卻不知道如何應對或是尋求解決途徑。
卡寧說,如果第7條款當時能使用,也就不會出現後來的軍事政變。在新的憲法中,應該制定明確的條款,要求民會中的執政黨領導人在正出現政治危機時應該與民會中的反對派領導人共同協商解決方法,而不能像以往那樣執政黨憑藉在民會中的多數席位忽視反對派的存在,甚至做出擅自宣佈解散民會的做法。
卡寧說,目前有眾多草擬憲法委員會成員建議,在新的憲法中保留1997年憲法第7條款,即在發生政治危機時可以奏請皇上陛下指定臨時政府總理,儘管該項條款還不曾使用過,但還是應該給予保留,以便應對未來可能再度出現的政治危機或政府危機。卡寧說,每個國家的憲法都制定了出現政治危機時的應對條款,1997年的憲法雖然有所制定,但在真正出現政治危機時卻不知道如何應對或是尋求解決途徑。
卡寧說,如果第7條款當時能使用,也就不會出現後來的軍事政變。在新的憲法中,應該制定明確的條款,要求民會中的執政黨領導人在正出現政治危機時應該與民會中的反對派領導人共同協商解決方法,而不能像以往那樣執政黨憑藉在民會中的多數席位忽視反對派的存在,甚至做出擅自宣佈解散民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