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商法 重訂外資定義

2007-04-11 10:08:0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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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內閣會議昨(10日)表決通過外商法,容許外資擁有表決權,並增加第1及2類行業的緩衝期至3年。同時,加重非法代替外資持有股票(人頭戶)的刑罰,準備在本月13日呈上立法院進行審議。
 
商業部長格蓋表示,新修訂的外商法已通過內閣審批,重新擬定外資的定義,增加外資在股東會議上表決權,並延長第1及2類行業的緩衝期,自原訂的2年增至3年。同時,決定把銀行及保險等已列有特定看管法例的行業,自第3類行業目錄中剔除。
 
格蓋指出,外資企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規定自目前的25人減剩17人。其中,12人由公司委任,5人由內閣指派資深學者出任。
 
國務院發言人永育表示,新外商法已重新修訂外資的定義,尤其是在泰國註冊的法人。所有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0%,或外資表決權超過半數的公司,皆視為外資公司。
 
至於第35條法例,規定如果獲得經營許可的外資,與其他非法外資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壟斷市場者,最高可判刑5年併課罰款50萬至500萬銖。同時,要求法庭下令取消相關合作業務,違法者每天額外追加5萬至25萬銖的罰金,直至改善為止。
 
人頭戶方面,根據第36條法例,所有協助、支持或與外資合資經營的泰國人,並謊稱公司是個人企業,或代替外資持股,最高可判刑5年併課罰款50萬至500萬銖。同時,法庭將下令立即終止上述行為,違法者每天額外追加5萬至25萬銖的罰金,直至作出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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