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憲法草案第1版本定稿

2007-04-18 10:37:31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泰國草擬憲法委員會昨天(17日)宣布,新憲法草案第1版本出爐,新憲有4項主要原則,即提高自由權利、減少專制、從事政治活動公開化和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政治家的道德和公平進行約束,希望以此來解決利益重復的問題。給與司法機構更大的權利。民代依然分為分區民代和地方民代,取消上議員選舉,上議員通過遴選的方式產生。規定所有的民代和上議員,需要和部長一樣申報個人財產。
 
草憲會昨天對新憲法草案進行最後1次開會討論後,宣布推出第1版本草案,並從今天起透過媒體公布新憲法草案的299條內容。該版本不再修改,並拿去印刷出版。草憲會主說說,制定新憲法是為了盡快恢復泰國的民主制度,以在今年內舉行大選,解決1997年頒布憲法中存在的缺陷不足,以致出現行政權力專制和缺乏公平、政治不公開透明、政治家缺乏道德和公正,監督檢查政府機制失敗,人民的自由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因此制定新憲法的目的就是解決以上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4個思路就是加強管理、促進增加民眾的自由權益,減少政府權力專制集中、杜絕出現不公正的權利現象,讓政治做到公開透明,有道德和公平性,加強監督檢查政府工作的力度。
 
新憲法草案中最受關注的內容包括民代選舉制度,將擴大選舉分區民代的範圍,以便讓有能力的人可以和那些利用金錢者一比高低。調整政黨名單民代制度,按照分府進行,不再完全集中在中央地區。取消按照5%分配的規定,以便小政黨也有機會進入國會,從而讓政治變得多元化。讓民代不再受政黨決議的約束,可以自由提出質詢、不信任案提議和在不信任案投票時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投票,民代可以不受所屬政黨的約束,自行提出立法的要求。
 
至於上議員,為了讓上議員從政黨勢力中脫離出來,規定上議員通過遴選機制產生,取代過去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因為過去上議員選舉工作容易被政黨進行干預。遴選制度可以讓國家的政治不僅僅局限於選舉政治,而是有廣大民眾參與的政治制度。此外還規定禁止民代和上議員為了個人或者政黨的利益,而對公務員的工作、升遷或者職位調動等進行干預。
 
新憲法對政治人士和公務員的道德標準和公平性也作出了規定,以便明確政務人員和公務員的道德標準、工作效率和處罰標準。對違規者將給予開除的處罰。禁止民代和上議員擔任人和公務員、政府部門、國營企業和地方行政機構職務,禁止擔任與政府專利權合作公司股東或持有該公司的股票,禁止接受特別的金錢或者其他利益。總理或者部長有該情況,必須在就任後30天內向貪污調查委員會主席申報,並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公司法人,禁止總理或者部長參與該公司的管理工作。政治人士財產申報必須嚴格執行,除了申報個人的財產負債情況以外,還必須申報配偶和沒有成年子女的財產情況,以及委託他人管理的資產。
 
此外民代和上議員也必須公開個人的資產情況。
 
新憲法規定,民代、上議員、總理和部長違法就必須離職,以便法院可以更容易作出審判。民代和上議員如果被判入獄,必須立即離職,即使是在上訴階段也必須離職。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