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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貪污調查委員會秘書長戈森昨天(7日)表示,SHIN公司股份轉讓案調查結果認為,指塔信擔任總理時可能仍然持有SHIN股份,但表面上讓EMPLE-RICH公司代持有,如果有明確證據,塔信將受到入獄15年的處罰。至於塔信的子女則觸犯了知情不報罪。
戈森昨天在1次座談會上說,SHIN公司股份轉讓問題從1992年開始就存在,當時該公司的股份分成2部分,50%的股份在泰國證券市場上市,另外50%的股份分別由塔信和波乍曼女士持有,後來才逐漸轉讓給兄長、弟妹、傭人和子女等人。這已經違反了沒有如實申報的規定,但是當時憲法法庭判決塔信有擔任總理的資格,卻沒有對塔信行為進行裁決。
當時的反貪委員會本來應該繼續就此問題進行調查,但是卻沒有開展調查,而且讓隱瞞持股問題不了了之。直到貪污調查委員會去年接受後,才重新展開調查。調查時得知波乍曼女士把股份出售給了自己的義兄,而且不必繳稅。調查後證實支付購買股份的錢是從波乍曼女士自己的賬戶支付,所以這根本不是出售股份,而是給。
戈森說,2000年反貪法規規定,擔任總理職務者,以及其妻子不能持有任何民商股份,該法規讓塔信家族決定立即轉讓和出售股份,以便繼續擔任總理。當時塔信夫婦分別把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的子女和波乍曼女士的義兄。並把部分股份轉給EMPLE-RICH公司代表持有,事實上塔信還是擁有該股份,如有明確證據,該行為可視為構成違法,足夠被處以入獄15年處罰。
戈森說,SHIN公司股份轉賣給新加坡公司的行為是真實發生的,但是值得懷疑的是,在2001年價值100多億銖的股份,到2006年突然上升到730多億銖,增加了500多億銖。而且在轉售股份時還企圖逃稅。本來是塔信家族企業轉讓股份,結果卻讓自己的子女來承擔責任,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在自己剛接手調查此案時,有同學打電話來說情,自己當時就給予拒絕,同時勸說不要把小孩牽涉近來,因為一旦判決有罪,就可能面臨被判入獄的處罰。貪污調查委員會並不是故意刁難小孩,而是塔信自己本人不應該讓其子女牽涉進來。
SHIN公司股份轉讓案調查小組委員會主席素貼說,經過調查發現EMPEL-RICH公司持有SHIN公司11.21%的股份,但是該公司是控股公司,僅僅是持股而已,沒有開展其它任何業務,截止到2006年3月11日,該公司的董事為泰國人。所以該公司轉售股份,不能享有免稅政策。加上該公司2006年5月分在新加坡付款購買股份,但是此前該公司已經轉售給新加坡人,所以存在故意在國外進行股份轉讓業務,這樣的行為時故意逃稅。而且該案件不存在重復收稅的問題,因為可以分成2部分,即當初塔信持股時獲利159億銖,以及EM-PEL-RICH公司以低價轉讓股份的收入部分。
戈森昨天在1次座談會上說,SHIN公司股份轉讓問題從1992年開始就存在,當時該公司的股份分成2部分,50%的股份在泰國證券市場上市,另外50%的股份分別由塔信和波乍曼女士持有,後來才逐漸轉讓給兄長、弟妹、傭人和子女等人。這已經違反了沒有如實申報的規定,但是當時憲法法庭判決塔信有擔任總理的資格,卻沒有對塔信行為進行裁決。
當時的反貪委員會本來應該繼續就此問題進行調查,但是卻沒有開展調查,而且讓隱瞞持股問題不了了之。直到貪污調查委員會去年接受後,才重新展開調查。調查時得知波乍曼女士把股份出售給了自己的義兄,而且不必繳稅。調查後證實支付購買股份的錢是從波乍曼女士自己的賬戶支付,所以這根本不是出售股份,而是給。
戈森說,2000年反貪法規規定,擔任總理職務者,以及其妻子不能持有任何民商股份,該法規讓塔信家族決定立即轉讓和出售股份,以便繼續擔任總理。當時塔信夫婦分別把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的子女和波乍曼女士的義兄。並把部分股份轉給EMPLE-RICH公司代表持有,事實上塔信還是擁有該股份,如有明確證據,該行為可視為構成違法,足夠被處以入獄15年處罰。
戈森說,SHIN公司股份轉賣給新加坡公司的行為是真實發生的,但是值得懷疑的是,在2001年價值100多億銖的股份,到2006年突然上升到730多億銖,增加了500多億銖。而且在轉售股份時還企圖逃稅。本來是塔信家族企業轉讓股份,結果卻讓自己的子女來承擔責任,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在自己剛接手調查此案時,有同學打電話來說情,自己當時就給予拒絕,同時勸說不要把小孩牽涉近來,因為一旦判決有罪,就可能面臨被判入獄的處罰。貪污調查委員會並不是故意刁難小孩,而是塔信自己本人不應該讓其子女牽涉進來。
SHIN公司股份轉讓案調查小組委員會主席素貼說,經過調查發現EMPEL-RICH公司持有SHIN公司11.21%的股份,但是該公司是控股公司,僅僅是持股而已,沒有開展其它任何業務,截止到2006年3月11日,該公司的董事為泰國人。所以該公司轉售股份,不能享有免稅政策。加上該公司2006年5月分在新加坡付款購買股份,但是此前該公司已經轉售給新加坡人,所以存在故意在國外進行股份轉讓業務,這樣的行為時故意逃稅。而且該案件不存在重復收稅的問題,因為可以分成2部分,即當初塔信持股時獲利159億銖,以及EM-PEL-RICH公司以低價轉讓股份的收入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