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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雅加達11日電】儘管印尼總檢察署表示,將根據與新加坡簽署的引渡條約,把逃至星國的經濟罪犯或貪污犯繩之以法,並追回所捲走的資產,但法律學界認為,落實這項條約結果,只有可能把逃犯引渡回來,但將無法把資產追回。
萬隆巴查查蘭大學法學教授羅姆利昨天在1項討論上指出,引渡條約23條第3款雖載明,條約有效期追溯15年,但並不意味著被罪犯攜往外國的資產,如央行周轉資金貸款,可以追回來。
多位印尼銀行負責人,於1997年下半年金融危機爆發後,從印尼中央銀行獲得巨額周轉貸轉資金,然後潛逃新加坡等國至今。
其中有些涉案人已由印尼法院在被告缺席情況下,判決有罪,但因罪犯都在外國無法執行。如今雙方引渡條約規定,新加坡方面交回逃犯,有權要求印方重審相關案件,此事也引發法律人士爭論。
如果使用引渡條款來追回那些外流的資產,預期效果不大,而是應該使用至今未由國會批准的東盟相互法律援助協定才更有效,不過,這項協定並沒有追溯生效期,印尼外交部一直沒有公開這項協定,因為擔心會影響到引渡協定談判。
羅姆利說,民眾要求的是,把被罪犯攜往外國的央行周轉資金貸款追回來,如果不能的話,國會最好不要通過這項條約。
外交部國際條約司長哈法斯也對媒體表示,引渡條約主要是藉此把貪污嫌犯引渡回來,至於被捲走資產不大可能追回來。不過,他不否認可以根據東盟相互法律援助協定來追回這些資產,如透過沒收公共資產及凍結資產等方法進行。
萬隆巴查查蘭大學法學教授羅姆利昨天在1項討論上指出,引渡條約23條第3款雖載明,條約有效期追溯15年,但並不意味著被罪犯攜往外國的資產,如央行周轉資金貸款,可以追回來。
多位印尼銀行負責人,於1997年下半年金融危機爆發後,從印尼中央銀行獲得巨額周轉貸轉資金,然後潛逃新加坡等國至今。
其中有些涉案人已由印尼法院在被告缺席情況下,判決有罪,但因罪犯都在外國無法執行。如今雙方引渡條約規定,新加坡方面交回逃犯,有權要求印方重審相關案件,此事也引發法律人士爭論。
如果使用引渡條款來追回那些外流的資產,預期效果不大,而是應該使用至今未由國會批准的東盟相互法律援助協定才更有效,不過,這項協定並沒有追溯生效期,印尼外交部一直沒有公開這項協定,因為擔心會影響到引渡協定談判。
羅姆利說,民眾要求的是,把被罪犯攜往外國的央行周轉資金貸款追回來,如果不能的話,國會最好不要通過這項條約。
外交部國際條約司長哈法斯也對媒體表示,引渡條約主要是藉此把貪污嫌犯引渡回來,至於被捲走資產不大可能追回來。不過,他不否認可以根據東盟相互法律援助協定來追回這些資產,如透過沒收公共資產及凍結資產等方法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