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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制憲委員會副主席乍蘭昨天(24日)表示,提議禁止遭取締政黨執委參選民代和現在取締政黨案件沒有任何關係,而是為了將來選舉制度中出現欺詐問題。強調從一開始就這麼提議,現在不過是提議做出更明確的規定而已。指政變團第27號命令關於憲法法庭法官作為憲法法庭負責取締政黨案審判是公平的,強調取締政黨是法院的判決,不是憲法法庭法官的責任,因為如果大家協商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是可以出台特別法規做出明確的規定。
乍蘭說,關於提議在憲法第96條加入禁止遭解散政黨的執委5年內不得參選民代的規定,是為了讓廣大民眾了解民主制度,除了要保證選舉制度的公正外,民眾堅決支持公正選舉制度也同樣非常重要,但是過去泰國的選舉在這方面是很失敗的,以致讓選舉制度的基礎發生變質,每次大選都出現賄選、出錢買選票等各種問題,並導致通過民眾投票選出來的代表達不到應有的質量。因為花錢當選以後,就會設法收回投資,從而使得政治機構產生各種不法行為,並導致發生政變情況。同時民眾對這些情況也不再關注,因為不是自己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投票選出來的民代,所以使得整個行政管理制度失去應有的穩定性。如果我們在憲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就能夠讓選舉中存在的賄選等問題得以解決。由此也可以得知,出現題的真實原因是因為政黨,而不是選民本身。
乍蘭說,之所以不在選舉法中做出以上規定,這是因為憲法草案第2部分涉及獨立機構的範圍很廣,不是現在因為出現取締政黨案才提出上述建議,而是重新把以前提出來的東西再提一次。此前已經獲得制憲委員會的認可,但是在寫的時候卻忘記協進去。原來以為草案第67條已經做出以上的規定,但是在審核過程中卻發現說的不夠清楚明白,所以提議做出更明確的規定。至於是否可以等到新憲法頒佈以後,再重新出台關於上述情況的法規,以免讓人誤會是為了故意整某個人方面,自己不會去在意,而是為了讓整個選舉制度保持公正。因為患選或者花錢買選票問題,只能怪政黨和政黨的負責人。有人認為做出以上規定,對部分不知情的正當管理委員不公平問題,事實上政黨就像1部機器,真正讓機器運轉的絕對不是機器的某個部分,而是這個政黨的管理委員,因為這些委員就像1個人的大腦、心臟和神經系統,所以管理委員表示自己不知情,所以不必承擔責任,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自己可以強盜的就是,提出以上建議完全是本著中立的基礎,而不是看到憲法法庭受理取締政黨案才提議。
乍蘭說,至於臨時憲法規定憲法法庭的法官行使憲法法庭的權利,是否會對取締政黨案的審判結果造成影響問題,必須對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才能知道,此前沒有做如此的分析,所以才會大家吵來吵去,如果大家進行協商和溝通後認為是公平的,就不應該牽涉到取締政黨案,就特別出台法規即可。但是如果大家的意見不一致,需要寫在一起也可以,關鍵在於大家協商決定。
乍蘭說,關於禁止遭取締的政黨執委幾年不得參選方面,自己建議3-5年,也有人建議終身不得參選,但是制憲委員會最終決定禁止參選的時間為5年。至於說泰愛泰黨和民主黨的黨員有2000多萬,如果憲法草案作出以上規定,可能會讓全民公投無法過關的問題,那要看廣大民眾是否希望國家向好的方面發展,如果希望國家向好的方面發展,就應該給予支持。
乍蘭說,關於提議在憲法第96條加入禁止遭解散政黨的執委5年內不得參選民代的規定,是為了讓廣大民眾了解民主制度,除了要保證選舉制度的公正外,民眾堅決支持公正選舉制度也同樣非常重要,但是過去泰國的選舉在這方面是很失敗的,以致讓選舉制度的基礎發生變質,每次大選都出現賄選、出錢買選票等各種問題,並導致通過民眾投票選出來的代表達不到應有的質量。因為花錢當選以後,就會設法收回投資,從而使得政治機構產生各種不法行為,並導致發生政變情況。同時民眾對這些情況也不再關注,因為不是自己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投票選出來的民代,所以使得整個行政管理制度失去應有的穩定性。如果我們在憲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就能夠讓選舉中存在的賄選等問題得以解決。由此也可以得知,出現題的真實原因是因為政黨,而不是選民本身。
乍蘭說,之所以不在選舉法中做出以上規定,這是因為憲法草案第2部分涉及獨立機構的範圍很廣,不是現在因為出現取締政黨案才提出上述建議,而是重新把以前提出來的東西再提一次。此前已經獲得制憲委員會的認可,但是在寫的時候卻忘記協進去。原來以為草案第67條已經做出以上的規定,但是在審核過程中卻發現說的不夠清楚明白,所以提議做出更明確的規定。至於是否可以等到新憲法頒佈以後,再重新出台關於上述情況的法規,以免讓人誤會是為了故意整某個人方面,自己不會去在意,而是為了讓整個選舉制度保持公正。因為患選或者花錢買選票問題,只能怪政黨和政黨的負責人。有人認為做出以上規定,對部分不知情的正當管理委員不公平問題,事實上政黨就像1部機器,真正讓機器運轉的絕對不是機器的某個部分,而是這個政黨的管理委員,因為這些委員就像1個人的大腦、心臟和神經系統,所以管理委員表示自己不知情,所以不必承擔責任,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自己可以強盜的就是,提出以上建議完全是本著中立的基礎,而不是看到憲法法庭受理取締政黨案才提議。
乍蘭說,至於臨時憲法規定憲法法庭的法官行使憲法法庭的權利,是否會對取締政黨案的審判結果造成影響問題,必須對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才能知道,此前沒有做如此的分析,所以才會大家吵來吵去,如果大家進行協商和溝通後認為是公平的,就不應該牽涉到取締政黨案,就特別出台法規即可。但是如果大家的意見不一致,需要寫在一起也可以,關鍵在於大家協商決定。
乍蘭說,關於禁止遭取締的政黨執委幾年不得參選方面,自己建議3-5年,也有人建議終身不得參選,但是制憲委員會最終決定禁止參選的時間為5年。至於說泰愛泰黨和民主黨的黨員有2000多萬,如果憲法草案作出以上規定,可能會讓全民公投無法過關的問題,那要看廣大民眾是否希望國家向好的方面發展,如果希望國家向好的方面發展,就應該給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