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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內閣會議昨天(19日)批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為軍方增加監控和保衛國家安全權力,包括不必宣布緊急事態法,就能與警察一樣向法院申請發通緝令或逮捕嫌犯。
國務院發言人永育昨天說,內閣會議昨天審議批准國家安全院起草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院審議。國安院指出,該條例是為預防個人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穩定的嚴重行為,有必要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以及應對在全國範圍或地區性的突發事件。
該條例規定,在特殊局勢下,為避免發生影響國家安全和穩定的情況,國內安全指揮局可以緊急頒布相關規定,例如禁止任何人攜帶武器進入未經許可地點,禁止或者必須按照規定使用交通道路、禁止示威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個人進出指定地點。此外,由陸軍總司令擔任主席的相關委員會有權下令逮捕和監控可能危及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嫌疑人,並可向法院申請發出通緝令,可羈押嫌疑人不超過7天時間,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羈押期不超過30天。對國家安全和穩定有影響的個人和組織,軍方可發函提出質詢,或者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工作人員在預知嫌疑人可能逃跑或者轉移財務的情況下,可以扣押嫌疑人,並扣押嫌疑人的財務。
此外,國內安全指揮局若掌握到可能發生危及國家安全和穩定的情報,可以直接向總理報告,由總理及時下令有關部門解決處理。對於無法追究責任的嫌疑人,國內安全指揮局還有權對嫌疑人作行為限制,有權要求嫌疑人定期到該局報到或接受不超過6個月的教育。對於不予配合者,可以向法院求刑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不超過4萬銖,或者二者兼施。
永育說,內閣會議同時也對該條例提出質疑,下令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內容進行修訂,保障內容完整的同時,也要充分顧及保護人權和是否違憲等問題,並且不要與緊急事態法的規定發生重疊或衝突。
國內安全指揮局秘書長巴吉昨天說,草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為更好保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澳洲和美國均已制定類似的法規,以打擊跨國犯罪和恐怖活動。
該新法規頒布實施以後,軍方可以在不必宣布實施緊急事態法的情況下,就能有效打擊和制止恐怖行為。
國務院發言人永育昨天說,內閣會議昨天審議批准國家安全院起草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院審議。國安院指出,該條例是為預防個人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穩定的嚴重行為,有必要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以及應對在全國範圍或地區性的突發事件。
該條例規定,在特殊局勢下,為避免發生影響國家安全和穩定的情況,國內安全指揮局可以緊急頒布相關規定,例如禁止任何人攜帶武器進入未經許可地點,禁止或者必須按照規定使用交通道路、禁止示威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個人進出指定地點。此外,由陸軍總司令擔任主席的相關委員會有權下令逮捕和監控可能危及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嫌疑人,並可向法院申請發出通緝令,可羈押嫌疑人不超過7天時間,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羈押期不超過30天。對國家安全和穩定有影響的個人和組織,軍方可發函提出質詢,或者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工作人員在預知嫌疑人可能逃跑或者轉移財務的情況下,可以扣押嫌疑人,並扣押嫌疑人的財務。
此外,國內安全指揮局若掌握到可能發生危及國家安全和穩定的情報,可以直接向總理報告,由總理及時下令有關部門解決處理。對於無法追究責任的嫌疑人,國內安全指揮局還有權對嫌疑人作行為限制,有權要求嫌疑人定期到該局報到或接受不超過6個月的教育。對於不予配合者,可以向法院求刑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不超過4萬銖,或者二者兼施。
永育說,內閣會議同時也對該條例提出質疑,下令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內容進行修訂,保障內容完整的同時,也要充分顧及保護人權和是否違憲等問題,並且不要與緊急事態法的規定發生重疊或衝突。
國內安全指揮局秘書長巴吉昨天說,草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為更好保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澳洲和美國均已制定類似的法規,以打擊跨國犯罪和恐怖活動。
該新法規頒布實施以後,軍方可以在不必宣布實施緊急事態法的情況下,就能有效打擊和制止恐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