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立法院昨天對新憲公投條例草案進行小組委員會級審核,決定改變該條例的名稱和有關違法者懲處辦法規定,減輕罰則,以吸引民眾參加公投。
立法院小組委員會昨天審議新憲公投條例草案,該委員會發言人素提蓬透露,第二讀審議小組委員會決定對該條例草案進行細節修改,包括把「公投條例」名稱改為「憲法公投秩序管理條例」,以產生良好形象,包括使條例內容中有關選民投票權力和自由相互協調,避免民眾對該條例產生誤解而導致拒絕行使投票權。
此外,該委員會修改該條例第10條有關懲罰違法者的規定,例如第10條第4款規定以公投結果組織賭注行為者,罰則從原先規定的監禁10年或罰款20萬銖,減輕為監禁5年或罰款2-10萬銖。對於破壞公投活動導致公投無法正常進行者,或使用暴力威脅選民不參與或參與公投者,罰則仍為監禁10年或罰款20萬銖。
該委員會還修改第11條有關進行新憲公投民意調查的規定,原規定為公投之日前7天不得公布與新憲有關的民意調查,委員會決定減少為3天,對於違反者將被處予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6000銖罰款。也就是允許進行民意調查,但在公投之日前3天內不得公布。立法院小組委員會將於今天完成對新憲法公投法草案內部修訂,並準備於本月25日在立法院會議上對該草案進行第二讀和第三讀審議表決。
立法院小組委員會昨天審議新憲公投條例草案,該委員會發言人素提蓬透露,第二讀審議小組委員會決定對該條例草案進行細節修改,包括把「公投條例」名稱改為「憲法公投秩序管理條例」,以產生良好形象,包括使條例內容中有關選民投票權力和自由相互協調,避免民眾對該條例產生誤解而導致拒絕行使投票權。
此外,該委員會修改該條例第10條有關懲罰違法者的規定,例如第10條第4款規定以公投結果組織賭注行為者,罰則從原先規定的監禁10年或罰款20萬銖,減輕為監禁5年或罰款2-10萬銖。對於破壞公投活動導致公投無法正常進行者,或使用暴力威脅選民不參與或參與公投者,罰則仍為監禁10年或罰款20萬銖。
該委員會還修改第11條有關進行新憲公投民意調查的規定,原規定為公投之日前7天不得公布與新憲有關的民意調查,委員會決定減少為3天,對於違反者將被處予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6000銖罰款。也就是允許進行民意調查,但在公投之日前3天內不得公布。立法院小組委員會將於今天完成對新憲法公投法草案內部修訂,並準備於本月25日在立法院會議上對該草案進行第二讀和第三讀審議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