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立法院昨天(25日)僅用20分鐘完成公投法二讀和三讀審議,並以133票對2票的結果通過公投法。委員對法規的多個條款進行修改,包括原來規定的公投前7天禁止公布民意調查結果,修改後則為3天。
立法院昨天對新憲公投法進行二讀和三讀審議,立法委員對公投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包括把「新憲公投條例」的名稱改為「憲法公投秩序維護條例」,第3條加註「公投憲法指立憲院於2007年7月6日通過2007年憲法版本」。第8條規定,任何不正當的故意損壞公投選票者,或者把廢票當作有效票,都屬違法公投法,將給予判刑1年,或者給予不超過2萬銖罰款的處罰。第9條規定,任何阻礙公投的行為,對處罰的標準進行了修改,規定使用假選票投票,或者干預和強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投票,都將給予判刑不超過10年,或者罰款不超過20萬銖的處罰。第10條也進行了修改,使得相關的規定較過去更加明確,比如對具體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對於法院有權判決剝奪違法者5年選舉權的規定,改為法院可能判決剝奪違法者不超過5年選舉權資格。對於在公投前3天內公布民意調查結果者,將給予判刑不超過6個月,或者罰款不超過6000銖的處罰,原來的規定為公投前7天內,刑期未不超過3年,罰款不超過6萬銖。
審議過程中只有立法委員伊里亞要求對第5條規定進行增加補充內容,即要求中選會對參加公投的殘疾人士提供便利,對於不願向殘疾人士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員,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此提議,公投法起草委員會主席提拉帕表示,願意和中選會就此情況進行協商。
整個審議過程只用了20分鐘,立法院主席米猜就宣布對公投法進行表決,結果以133票支持,2票反對,獲得通過。
立法院昨天對新憲公投法進行二讀和三讀審議,立法委員對公投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包括把「新憲公投條例」的名稱改為「憲法公投秩序維護條例」,第3條加註「公投憲法指立憲院於2007年7月6日通過2007年憲法版本」。第8條規定,任何不正當的故意損壞公投選票者,或者把廢票當作有效票,都屬違法公投法,將給予判刑1年,或者給予不超過2萬銖罰款的處罰。第9條規定,任何阻礙公投的行為,對處罰的標準進行了修改,規定使用假選票投票,或者干預和強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投票,都將給予判刑不超過10年,或者罰款不超過20萬銖的處罰。第10條也進行了修改,使得相關的規定較過去更加明確,比如對具體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對於法院有權判決剝奪違法者5年選舉權的規定,改為法院可能判決剝奪違法者不超過5年選舉權資格。對於在公投前3天內公布民意調查結果者,將給予判刑不超過6個月,或者罰款不超過6000銖的處罰,原來的規定為公投前7天內,刑期未不超過3年,罰款不超過6萬銖。
審議過程中只有立法委員伊里亞要求對第5條規定進行增加補充內容,即要求中選會對參加公投的殘疾人士提供便利,對於不願向殘疾人士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員,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此提議,公投法起草委員會主席提拉帕表示,願意和中選會就此情況進行協商。
整個審議過程只用了20分鐘,立法院主席米猜就宣布對公投法進行表決,結果以133票支持,2票反對,獲得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