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散政黨禁以原名再登記

2007-07-27 11:12:11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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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昨天(26日)三讀通過「禁止被解散政黨以原名登記成立」的法律,規定被法院判解散的政黨不能以相同或相仿的名稱及黨徽章作重新登記成立,違者將被處予2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4萬銖。
 
立法院會議昨天以二、三讀1次性審議方式討論「1998年選舉法增修條例」,主要內容是規定被法院判決解散的政黨,在5年內不得以原黨名或原黨徽重新登記成立,包括近似原黨名或原黨徽也不能作登記。該法律已於前晚獲得立院以43票支持,2票反對的票數一讀通過。
 
昨天的審議過程中,1名立委提出應增加覆蓋黨名簡稱也不能與原黨名簡稱相同的情形,由於有消息說前泰愛泰黨將成立新政黨,黨名雖然是「泰合泰」,但簡稱與「泰愛泰」完全相同,立院決定批准該提議,在法律中明確註明。此外,立法院長米猜建議,應該增修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的處罰方法,違法者將被處予2年有期徒刑或罰款不逾4萬銖或兩者兼施,此提議也獲大多數立委同意。甚至還有立委提出,應該去掉「5年內不得重新登記」的規定,讓被解散政黨永遠不得翻身,但多數立委反對。經過兩天的審議,立院決定對該法律進行三讀表決,結果以90票一致支持,1票棄權的票數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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