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舉3法 立院一讀通過

2007-08-23 11:40:50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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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昨天(22日)先後審議並表決一讀通過中選會條例、政黨管理條例和民代選舉法條例內容。成立1個由33名委員組成的草案修正小組委員會,負責中選會委員條例和民代選舉條例草案修訂,並在7天內完成草案修正工作。
 
立法院主席米猜昨天主持立院會議,審議3部新憲法附屬法律,分別是中選會條例、政黨管理條例和民代選舉條例草案。首先審議的是中選會常委委員法草案,立法委員訕蘭表示,支持修改後的草案內容。因為原來規定取消參選資格時,必須獲得與會146位立委一致通過,這樣的規定,只要有1位立委不支持,就可以推翻其餘4位立委做出的決議。修改後則規定,不少於4名立委做出的決議即為中選會的最終決議。立法委員頌吉說,自己支持修改後的草案內容,但是對其中中選會和各府辦事處的體制結構,則持反對的意見。經過1個多小時的審議討論,立法院投票結果為,以146票同意通過該草案。並決定成立1個由33名立法委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在7天內完成草案的修正工作。主席米猜表示,該法規不是哪1個人的法規,所以立法委員如果對法規有什麼意見和建議,可以向草擬委員會提出來。
 
之後立法院繼續對政黨管理法進行審議,立法委員挽拉諾認為,法規規定禁止同1人加入兩個以上政黨,對於違規者將給予罰款1萬銖的處罰。罰款1萬銖對與普通民眾來說過於嚴格,而且還可能存在政治家僅僅是讓民眾在入黨申請上簽名,就完成入黨手續的問題。立法委員巴攀說,自己支持草案內容,但是應該給予民眾就重復隸屬政黨問題進行說明的機會,以便符合政黨管理的實際情況,因為現在還存在政黨黨員資料管理系統落後的情況。草擬委員會委員阿差蓬說明指,隸屬2個以上的政黨確實存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而根據法規第31條和第97條進行處罰,前提必須是故意在明明隸屬某1個政黨的情況下,繼續報名加入第2個政黨,或者故意隱瞞黨員資料的情況,才會給予處罰。同時草擬委員會願意對處罰標準做出更恰當的規定。立法委員針隆表示,在法規中刪除或者增加部分內容是不應該的,特別是關於政黨連續2次不派代表參選,就將被解散的規定,會使得一些新政黨失去為國家做事情的機會,因為這些新的政黨,的確可能存在最初2次都不派代表參選的情況,而且有時候,1年內就可能舉行2次選舉。最後立法院以114票支持的結果,通過政黨管理法草案。而選舉法草案則以109票支持的結果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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