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散政黨執委禁參政細則出爐

2007-09-07 11:59:07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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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政黨管理法審議小組委員會昨天(6日)表示,禁止遭解散政黨執委組建新政黨,或者參與組建新政黨事務,並且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政黨的執委委員。
 
立法院政黨管理法審議小組委員會主席班薩昨天主持審議會議,對法規第82條關於遭解散政黨執委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修改,因為不加以規定的話,這些執委委員可能去成立新的政黨,從而對民主管理制度產生影響。修改之後將禁止遭解散政黨的執委組建新政黨,而且5年內部的擔任任何政黨的黨內職務。
 
同時也有立法委員認為應該禁止遭解散政黨執委從事政治活動,因為擔心會破壞政治局勢。不過也擔心這樣規定違反憲法人權自由權益。最後審議小組委員會決定將第82條修改為,因違反政黨管理法第74條和第79條規定遭解散的政黨,禁止該政黨的執委組建新政黨,或參與組建新政黨,並且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政黨執委委員。
 
此外立法委員還建議對第82條的內容進行規範,即遭解散政黨的執委,如果有以下任何1種行為,就屬於違反第82條規定。1、遭解散政黨執委下令或者要求組建新政黨。2、遭解散政黨執委在資金或利益方面,支持組建新政黨。3、遭解散政黨執委在組建新政黨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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