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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4大天王」及陳唐山的特別費案,台灣最高檢特偵組偵結。副總統呂秀蓮、民進黨主席游錫及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等依貪汙罪起訴,民進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蘇貞昌則獲得不起訴。呈現出「參選總統副總統者不起訴」與「不參選者起訴」的強烈對比。
呂秀蓮等3人被起訴的關鍵是使用他人發票核銷,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情節相同,既使用他人發票報銷,一旦事證明確,幾無辯解餘地。唯呂秀蓮3人因無總統特權,並未像陳水扁那樣,編造什麼「甲君」、「南線專案」等等謊言來掩飾罪行。
謝長廷和蘇貞昌為正副總統候選搭檔,未被起訴,對比如今仍因特別費案受困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兩人在政治上顯屬有利;因此,檢方不起訴謝蘇的理由特別值得探究,不能出現顯失公平的雙重標準,否則即難杜悠悠之口。準此而言,我們必須直率地說: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完全禁不起考驗。
檢方就謝蘇兩人所涉情節,亦區分為「領據結報」和「憑證結報」兩部分論述。在憑證部分,檢方說,兩人使用的原始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以及餽贈犒賞之領據等3大類,而「經查被告謝長廷、蘇貞昌經手部分皆屬因公支出……查無任何事證足資認定有以非因公支出或為他人消費之原始憑證詐領之犯行」。唯檢方如何查證,查證的精細度如何,外界無從知曉;因此,自亦無法判斷其中真偽。
然而,在領據結報部分則顯有可議。首先,在馬英九案中,檢方拒採「大水庫」觀念;但在謝蘇案中,「大水庫」竟赫然出現。於是,在領據部分,檢方說,謝蘇兩人分任高雄市長或台北縣長時,係存入自己銀行帳戶內提領支用;而其存入之帳戶內,支出之現金總額多於特別費收入總額,所以不能認定有侵吞入己的情事。檢方這項見解,顯然是採用了「大水庫」的觀念。否則,即便是該帳戶之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一方面支出未必是用於公務,檢方也並未追查;另一方面,被告也可能將私人支出灌在此帳戶,而將其他錢財節省下來,間接達到侵吞的目的。這正是檢察官否決了「大水庫」觀念,而起訴了馬英九的理由。但是,在謝蘇案中,檢方竟又改採「大水庫」觀念,並認為不必細查下去。檢方當初拒不採納馬英九的「大水庫」辯解,仍要逐筆逐項細加辨認;但如今則放過謝蘇,其寬嚴標準顯有不一。
再者,檢方說謝蘇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時,均係以現金支領及支用,因無需檢具原始憑證,無法追查其流向;且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無須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亦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因此,不起訴謝蘇兩人。
檢方這項不起訴理由說得太好了,因為,這正是現代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基本人權理念的具體實踐。縱令檢方有再大的懷疑,亦只能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根本不必為自己並未犯罪舉證證明。然而,檢方如此進步的刑法人權理念,為何只對謝長廷及蘇貞昌適用,卻在馬英九案裡完全看不到?甚至為了入馬英九於罪,還故意扭曲被告和證人的陳述,斷章取義,刻意誤導。兩相比較,檢方的不起訴理由就顯得太過厚此薄彼了。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這又豈是檢察一體?
這樣的偵結,不要說馬英九不平,連呂秀蓮、游錫←及陳唐山恐亦不能甘服。
呂秀蓮等3人被起訴的關鍵是使用他人發票核銷,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情節相同,既使用他人發票報銷,一旦事證明確,幾無辯解餘地。唯呂秀蓮3人因無總統特權,並未像陳水扁那樣,編造什麼「甲君」、「南線專案」等等謊言來掩飾罪行。
謝長廷和蘇貞昌為正副總統候選搭檔,未被起訴,對比如今仍因特別費案受困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兩人在政治上顯屬有利;因此,檢方不起訴謝蘇的理由特別值得探究,不能出現顯失公平的雙重標準,否則即難杜悠悠之口。準此而言,我們必須直率地說: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完全禁不起考驗。
檢方就謝蘇兩人所涉情節,亦區分為「領據結報」和「憑證結報」兩部分論述。在憑證部分,檢方說,兩人使用的原始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以及餽贈犒賞之領據等3大類,而「經查被告謝長廷、蘇貞昌經手部分皆屬因公支出……查無任何事證足資認定有以非因公支出或為他人消費之原始憑證詐領之犯行」。唯檢方如何查證,查證的精細度如何,外界無從知曉;因此,自亦無法判斷其中真偽。
然而,在領據結報部分則顯有可議。首先,在馬英九案中,檢方拒採「大水庫」觀念;但在謝蘇案中,「大水庫」竟赫然出現。於是,在領據部分,檢方說,謝蘇兩人分任高雄市長或台北縣長時,係存入自己銀行帳戶內提領支用;而其存入之帳戶內,支出之現金總額多於特別費收入總額,所以不能認定有侵吞入己的情事。檢方這項見解,顯然是採用了「大水庫」的觀念。否則,即便是該帳戶之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一方面支出未必是用於公務,檢方也並未追查;另一方面,被告也可能將私人支出灌在此帳戶,而將其他錢財節省下來,間接達到侵吞的目的。這正是檢察官否決了「大水庫」觀念,而起訴了馬英九的理由。但是,在謝蘇案中,檢方竟又改採「大水庫」觀念,並認為不必細查下去。檢方當初拒不採納馬英九的「大水庫」辯解,仍要逐筆逐項細加辨認;但如今則放過謝蘇,其寬嚴標準顯有不一。
再者,檢方說謝蘇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時,均係以現金支領及支用,因無需檢具原始憑證,無法追查其流向;且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無須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亦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因此,不起訴謝蘇兩人。
檢方這項不起訴理由說得太好了,因為,這正是現代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基本人權理念的具體實踐。縱令檢方有再大的懷疑,亦只能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根本不必為自己並未犯罪舉證證明。然而,檢方如此進步的刑法人權理念,為何只對謝長廷及蘇貞昌適用,卻在馬英九案裡完全看不到?甚至為了入馬英九於罪,還故意扭曲被告和證人的陳述,斷章取義,刻意誤導。兩相比較,檢方的不起訴理由就顯得太過厚此薄彼了。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這又豈是檢察一體?
這樣的偵結,不要說馬英九不平,連呂秀蓮、游錫←及陳唐山恐亦不能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