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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國務院發言人助理措猜表示,內閣已通過中央銀行法草案,將呈送國家立法院審批。央行法重點指出,央行行長由皇上直接任命,其必須具備經濟、金融、銀行管理方面的能力、專業知識。此外,央行行長管理上具有自由權,除非存在重大過失、嚴重瀆職情況,內閣在央行行長任期前,免去其職務必須說明詳細理由。
同時規定,在央行儲備金不足以補償虧損時,政府有義務在資金上給予央行幫助。央行有權管理央行資產,但不包括貨幣儲蓄金,而海外投資管理需要根據央行委員會標準,可能有別於貨幣準備金管理。此外,規定央行職員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職務,除非通過央行委員會批准,在央行規定外。
草案還指明央行行長同時為4大委員會的董事主席,分別為央行委員會、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機構政策委員會及貨幣支付系統委員會,以保證央行管理政策實施,同時將泰國銀行公會主席列為貨幣支付系統委員會董事。
同時規定,在央行儲備金不足以補償虧損時,政府有義務在資金上給予央行幫助。央行有權管理央行資產,但不包括貨幣儲蓄金,而海外投資管理需要根據央行委員會標準,可能有別於貨幣準備金管理。此外,規定央行職員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職務,除非通過央行委員會批准,在央行規定外。
草案還指明央行行長同時為4大委員會的董事主席,分別為央行委員會、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機構政策委員會及貨幣支付系統委員會,以保證央行管理政策實施,同時將泰國銀行公會主席列為貨幣支付系統委員會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