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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國家立法院會議昨(3日)通過金融機構條例草案,並成立由25人組成的專審委員會,在7天內完成審查。至於貨幣條例草案,昨天並沒有論及,須等待財政部長察隆波返國後才審議。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行長她麗莎明確表示必須修訂貨幣法,因為現行的貨幣法頒布實施已久,不符合目前的經濟形勢。並指出,已作好準備解釋及修改存在疑點的地方,包括瑪哈磨僧人徒弟反對的第34/3條例。專家及學者方面,亦支持修改中央銀行4份法律草案,而商業銀行管理層認為處罰條例過重。
國家立法院院長米猜昨(3日)主持國家立法院會議,會上提出金融機構法草案進行審議。經過商討後,一致通過該草案。同時成立專審委員會,分為由政府選出5人及國家立法院議員20人共25人出任委員,詳細審查及增修條例,即日起在7天內完成審查。國家立法院議員最擔心的議題是地產信託公司,擔心發生1997年金融風暴時期的倒閉問題,必須詳細規定保護存款人、股東、放存款利息差距等。
她麗莎表示,貨幣條例新增的第34/3條,讓央行更加全面管理貨幣儲備賬目的資產,有權對特殊儲備帳目、收益帳目以及貨幣儲備帳目進行管理。而第34/3(1)條指出,央行在有或沒有報酬金情況下,均能夠與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存、買、賣、借及放款等交易。不過她明確表示,在進行借貸交易時,必須有擔保資產,避免風險,如有需要,可以在法例中增加列明。
她麗莎對中央銀行法賦予央行行長過大權利的說法給予否認,因為很多事情的決定權不在於央行行長,還有委員會、民間委員代表共同商榷決定,以保證過程透明、清晰。
國家發展研究院(TDRI)經濟發展部負責人頌邁表示,重新修訂的貨幣法、中央銀行法、金融機構法及存款保險機構法等4份草案,有良好的大綱方向,對財政管理設立多項工具。與之前的法律相比,涉及範圍更加全面。不過還需要進一步改善,因為國際形勢變幻莫測,特別是儲備金管理上,仍存在缺陷,使得經濟成本提高。令人擔心的是,新法案中給予央行過大的權利,應該在法律中明確限制央行權利,同時央行應公開更多的文件資料,以增加工作透明性。
盤谷銀行(BBL)董事總經理差西力說,修改金融機構法,對泰國的金融機構發展有利。對於為外商開放持股的規定,草案已作出詳細的說明,還對銀行經營範圍作出規定,管理系統適合。
泰京銀行(KTB)董事總經理阿披沙表示,金融機構商業法草案,確保金融機構地位更加穩固,但是仍存在多方面缺陷,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處罰條例。舊法律中處罰辦法為罰款或監禁,現在改為處以罰款並監禁。對於民營機構來說處罰過重,但是對於國營銀行來說沒意義,因為國營企業管理法律中對國營金融機構的處罰更重。
國家立法院院長米猜昨(3日)主持國家立法院會議,會上提出金融機構法草案進行審議。經過商討後,一致通過該草案。同時成立專審委員會,分為由政府選出5人及國家立法院議員20人共25人出任委員,詳細審查及增修條例,即日起在7天內完成審查。國家立法院議員最擔心的議題是地產信託公司,擔心發生1997年金融風暴時期的倒閉問題,必須詳細規定保護存款人、股東、放存款利息差距等。
她麗莎表示,貨幣條例新增的第34/3條,讓央行更加全面管理貨幣儲備賬目的資產,有權對特殊儲備帳目、收益帳目以及貨幣儲備帳目進行管理。而第34/3(1)條指出,央行在有或沒有報酬金情況下,均能夠與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存、買、賣、借及放款等交易。不過她明確表示,在進行借貸交易時,必須有擔保資產,避免風險,如有需要,可以在法例中增加列明。
她麗莎對中央銀行法賦予央行行長過大權利的說法給予否認,因為很多事情的決定權不在於央行行長,還有委員會、民間委員代表共同商榷決定,以保證過程透明、清晰。
國家發展研究院(TDRI)經濟發展部負責人頌邁表示,重新修訂的貨幣法、中央銀行法、金融機構法及存款保險機構法等4份草案,有良好的大綱方向,對財政管理設立多項工具。與之前的法律相比,涉及範圍更加全面。不過還需要進一步改善,因為國際形勢變幻莫測,特別是儲備金管理上,仍存在缺陷,使得經濟成本提高。令人擔心的是,新法案中給予央行過大的權利,應該在法律中明確限制央行權利,同時央行應公開更多的文件資料,以增加工作透明性。
盤谷銀行(BBL)董事總經理差西力說,修改金融機構法,對泰國的金融機構發展有利。對於為外商開放持股的規定,草案已作出詳細的說明,還對銀行經營範圍作出規定,管理系統適合。
泰京銀行(KTB)董事總經理阿披沙表示,金融機構商業法草案,確保金融機構地位更加穩固,但是仍存在多方面缺陷,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處罰條例。舊法律中處罰辦法為罰款或監禁,現在改為處以罰款並監禁。對於民營機構來說處罰過重,但是對於國營銀行來說沒意義,因為國營企業管理法律中對國營金融機構的處罰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