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修法加重對非法集會刑罰

2007-10-25 09:21:20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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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加坡24日電】新加坡政府修正刑事法典內的非法集會條文,把非法集會的最高刑期由6個月增加到兩年,是原有刑罰的4倍,強化對反對黨人申請民主集會遭官方拒絕後仍進行的懲罰。
  
一般認為,這是新加坡政府對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等反對黨人,最近愈來愈頻繁地舉辦未核准的戶外集會活動,以爭取戶外民主集會自由,而做出的反應。
  
此外,根據新加坡政府修改的非法集會條文,非法集會的定義也將不再限於超過5人干擾公共安寧,而是擴大到任何罪行,包括集會共謀搶劫。
  
反對黨工人黨主席、非選區國會議員林瑞蓮和新加坡政府官委議員蕭錦鴻,在國會中對非法集會刑罰加重表示關切,並呼籲政府慎重處理刑期的增加。這兩位議員認為,刑罰的上限一旦提高,將使被告,甚至無罪的被告,面對認罪的壓力。
  
不過,新加坡律政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何炳基則說,外界不能單看刑期增加幾倍,而必須整體看刑罰到底是否恰當?包括罪行是否嚴重。罪行和刑罰是否成正比?相關罪案的對應刑罰等。
  
何炳基指出,政府檢討刑事法典的所有刑罰,不只是坐牢的刑罰,也沒忘記重新改造計畫,不斷支持黃絲帶計畫,還推行在家服刑等。
  
何炳基表示,以提高罰款額度上限來說,政府希望法官有更多靈活性,可以判被告恰當的罰款額度,刑期就可以不必過長,甚至不必坐牢。
  
何炳基也強調,公民組織擔心被這條加重非法刑罰罰則的條文「逮住」,是因為他們是非法集會的參加者。
  
但是,何炳基說,法律將區分參加者和主辦者的不同。主辦者若主辦的是觸犯雜項法令的集會,就會被控非法集會,但參加者將不會被控非法集會罪名。
  
何炳基表示,非法集會最高刑期只有6個月,太短,提高3倍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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