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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立法委員與央行聯合修改金融機構商業法,決定提高金融機構在商銀的持股上限,從5%升至10%,提高外資總持股上限到49%。
央行法律案件部資深主任長猜表示,特殊委員會對金融機構法草案進行審議,除一些定義過廣、或意思不明的詞語需要進行修改,使之更加詳細全面,其他內容不用再進一步修訂。目前審查工作已經完成3分之1,如果沒有與央行發生意見衝突,預計近期將向國家立法院提交,進行第2階段審議,預估可以順利通過立法院審議。
目前主要的2個改變是,首先修改商業金融機構持股上限,原本規定每位投資者在商業銀行中的最高持股為5%,在資本公司及房地產信托公司總持股不得超過10%。修改後,本國或外國投資者,無論在任何商業金融機構持股,最高上限為每宗10%;外商在金融機構總持股上限,由25%提高至49%。
長猜表示,修改持股比例上限至10%,因為需要保證商業進行更加順暢。目前商業環境變換迅速,央行綜合情況認為,未來將開放金融及金融機構自由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符合外商管理法。
第2個改動部分,是有關貸款擔保,原規定沒有對擔保貸款額作出規定。現在要求商業銀行、債務人及擔保人之間,需要明確列出首次擔保可貸款金額,使擔保人無須為債務人往後的貸款行為負責。
長猜還說,法案處罰規定中,對商業銀行管理者處以罰金並監禁過重,這還需讓委員會再次詳細討論決議如何修改,但處罰需適用實際各種情況。因為商業與金融機構密切關聯,估計處罰規定部分會有調整,但是不可能根據商業銀行的要求進行修改。
對於央行法及存款保護機構法草案,如果沒有任何修改,財政部將於本月31日提交立法院,進行第1階段審理。貨幣法草案正在修改中,需取決於財政部長何時向立法院提交。
央行法律案件部資深主任長猜表示,特殊委員會對金融機構法草案進行審議,除一些定義過廣、或意思不明的詞語需要進行修改,使之更加詳細全面,其他內容不用再進一步修訂。目前審查工作已經完成3分之1,如果沒有與央行發生意見衝突,預計近期將向國家立法院提交,進行第2階段審議,預估可以順利通過立法院審議。
目前主要的2個改變是,首先修改商業金融機構持股上限,原本規定每位投資者在商業銀行中的最高持股為5%,在資本公司及房地產信托公司總持股不得超過10%。修改後,本國或外國投資者,無論在任何商業金融機構持股,最高上限為每宗10%;外商在金融機構總持股上限,由25%提高至49%。
長猜表示,修改持股比例上限至10%,因為需要保證商業進行更加順暢。目前商業環境變換迅速,央行綜合情況認為,未來將開放金融及金融機構自由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符合外商管理法。
第2個改動部分,是有關貸款擔保,原規定沒有對擔保貸款額作出規定。現在要求商業銀行、債務人及擔保人之間,需要明確列出首次擔保可貸款金額,使擔保人無須為債務人往後的貸款行為負責。
長猜還說,法案處罰規定中,對商業銀行管理者處以罰金並監禁過重,這還需讓委員會再次詳細討論決議如何修改,但處罰需適用實際各種情況。因為商業與金融機構密切關聯,估計處罰規定部分會有調整,但是不可能根據商業銀行的要求進行修改。
對於央行法及存款保護機構法草案,如果沒有任何修改,財政部將於本月31日提交立法院,進行第1階段審理。貨幣法草案正在修改中,需取決於財政部長何時向立法院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