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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中央銀行表示,由央行行長及財政部組成的信用監管委員會,已完成信用資料法的修訂工作,目前在最後審議中,準備在近期呈上內閣會議進行審批。新法案將賦予信用資料公司製作債務歷史紀錄、及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權力。強調不會根據民眾的要求,降低信用資料的追溯時限,自目前3年減剩1-2年。
央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助理行長頌拉實透露,新信用資料法實施後,信用資料公司將利用會員上報的資料,針對各行業的債務紀錄製作報告,並公開有關資訊。相信將有助於制訂經濟政策、以及作為民企的參考資料。
有關向客戶(債務人)報告信用資料的部分,有人建議由商業銀行必須在30天內發出通知,改為信用資料公司負責。經過詳細審議後,維持原有規定。
至於不良放款(NPL)資料的追溯時限,他指出,一般民眾3年及法人5年,已是全球最低的時限。況且,普遍民眾的追溯時限,已從之前的5年減剩3年,無法再下修剩1-2年。
目前央行正準備向會員公司發出通知書,解釋新法例的修改內容。金融機構只需要上報客戶的放款本金和利率資料,無須報告手續費、其他罰款等。
央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助理行長頌拉實透露,新信用資料法實施後,信用資料公司將利用會員上報的資料,針對各行業的債務紀錄製作報告,並公開有關資訊。相信將有助於制訂經濟政策、以及作為民企的參考資料。
有關向客戶(債務人)報告信用資料的部分,有人建議由商業銀行必須在30天內發出通知,改為信用資料公司負責。經過詳細審議後,維持原有規定。
至於不良放款(NPL)資料的追溯時限,他指出,一般民眾3年及法人5年,已是全球最低的時限。況且,普遍民眾的追溯時限,已從之前的5年減剩3年,無法再下修剩1-2年。
目前央行正準備向會員公司發出通知書,解釋新法例的修改內容。金融機構只需要上報客戶的放款本金和利率資料,無須報告手續費、其他罰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