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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商業部重新修訂外商管理法草案,其中有關外資的定義,已於昨(6日)提交立法院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如果得到委員會通過,將進入立法院第2、3階段審議,有望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宣布實行。
此次主要修改有關外資的定義,指出在泰國公司重大決議上,即使外資持股比例小,但泰國股東沒有投票發言權,這類型公司也被列為外資公司。如果泰國股東有投票權,而且外資持股不足49%,則不屬於外資公司。
之前立法院要求撤回補充修改草案中,有關公司管理者的標準。因為修訂前的外資持股不超49%及發言權規定,不足以解決泰國股東持股多於外資,但決議權抓到外資手中的問題。
此次主要修改有關外資的定義,指出在泰國公司重大決議上,即使外資持股比例小,但泰國股東沒有投票發言權,這類型公司也被列為外資公司。如果泰國股東有投票權,而且外資持股不足49%,則不屬於外資公司。
之前立法院要求撤回補充修改草案中,有關公司管理者的標準。因為修訂前的外資持股不超49%及發言權規定,不足以解決泰國股東持股多於外資,但決議權抓到外資手中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