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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立法院特別審理委員會擬修改金融機構法,為外資開放投資商業銀行的大門,允許外資持股份額超過49%,最高至100%。原本中央銀行制定比例框架為25-49%。
央行法律案件部主任參猜表示,央行向立法院提交的3份金融法草案,分別為中央銀行法、金融機構商業法及存款保護法。2個星期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並經過特別委員會進一步修訂,目前正在加快進行第2、3輪審議。
上述3項金融法律有望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審批工作,預計中央銀行法可在2008年1月公布實施,而金融機構法及存款保護法將在2008年中頒布。
央行所提出的3份金融法案,在立法院首輪審議中,大部分條例獲得立法委員的贊同。委員會已就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將金融機構法草案,有關外商持股比例規定改為,在獲得央行提議並經過財政部長的審批情況下,外資可在商業銀行持股超過49%。原草案央行提出,外資持股25-49%則需向央行提交申請。
參猜指出,委員會認為,如果無力解決商業銀行金融實力及管理問題,與其放任其關門倒閉,造成銀行客戶損失,不如開放給外資進入掌權恢復銀行商業地位。因此,考慮擴大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允許外資持股商業銀行逾49%、或開放100%的持股機會。
參猜透露,對於存款保護法,則按照央行先前提出的每銀行每宗100萬銖保護上限,因為已可包涵98.5%的儲戶。如果未來經濟好轉,100萬銖的限額可能會較低,因此委員會提議將這部法律制定為皇家法令,未來可提高存款保護額。
央行法律案件部主任參猜表示,央行向立法院提交的3份金融法草案,分別為中央銀行法、金融機構商業法及存款保護法。2個星期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並經過特別委員會進一步修訂,目前正在加快進行第2、3輪審議。
上述3項金融法律有望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審批工作,預計中央銀行法可在2008年1月公布實施,而金融機構法及存款保護法將在2008年中頒布。
央行所提出的3份金融法案,在立法院首輪審議中,大部分條例獲得立法委員的贊同。委員會已就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將金融機構法草案,有關外商持股比例規定改為,在獲得央行提議並經過財政部長的審批情況下,外資可在商業銀行持股超過49%。原草案央行提出,外資持股25-49%則需向央行提交申請。
參猜指出,委員會認為,如果無力解決商業銀行金融實力及管理問題,與其放任其關門倒閉,造成銀行客戶損失,不如開放給外資進入掌權恢復銀行商業地位。因此,考慮擴大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允許外資持股商業銀行逾49%、或開放100%的持股機會。
參猜透露,對於存款保護法,則按照央行先前提出的每銀行每宗100萬銖保護上限,因為已可包涵98.5%的儲戶。如果未來經濟好轉,100萬銖的限額可能會較低,因此委員會提議將這部法律制定為皇家法令,未來可提高存款保護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