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金融機構法過關三讀通過

2007-11-29 12:28:32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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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立法院主席米猜表示,立法院第2、3輪審議通過金融機構法草案,將在發佈政府公報後,180天內強制實施。新金融機構法允許外商在金融機構最高持股達49%,董事席位不能超過總數的一半。
 
立法院特別委員會還補充,在解決經營問題或建立金融機構信心時,財政部長及中央銀行行長有權放寬規定,讓外商持股額與董事席位高出49%及半數。
 
新修訂法中還增加央行管理金融機構的工具,根據資金降低問題制定出詳細的操作程序,以便央行可及時進入解決問題。
 
泰國中央銀行行長她麗莎指出,立法院表決通過金融機構法,根據法律程序將需要約180天才能正式宣佈實施。可是,盤谷銀行(BBL)在年底前,是否向中國工商銀行(ICBC)出售亞洲商業銀行(ACL)股權,還需等待財政部的決定。
 
盤銀持有19.3%的ACL股權,依據商業銀行法第12(6)條規定,禁止本國商業銀行持有同類銀行股票。因此盤銀必須出讓所持的ACL股權,但受制目前法規中的外商持股不能超25%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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