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21仲裁機構將增聘台灣仲裁員

2007-12-27 11:43:13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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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系特派記者藍孝威北京報導】為解決層出不窮的大陸台商糾紛、保護台商權益、提升投資環境,中國國台辦昨天宣布擴大仲裁機構、增聘具台灣籍身分的仲裁員。從原本的16家仲裁機構,再增加21家,總數達到37家。台商在申請仲裁案件時,也可以指定具有台灣背景的律師或學者仲裁員為其服務。
 
中國國台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昨天在國台辦例行記者會上宣布,目前有21家仲裁委員會擬聘請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包括:天津、石家莊、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南寧、海口、貴陽、昆明、鹽城、淮安、淮南、嘉興、惠州仲裁委員會。
 
他說,自1998年至今,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上海等16家仲裁機構,共聘請48名台灣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受理涉台案件1000多件,主要涉及房地產、建築、投資、貿易等糾紛。
 
張萬明表示,大陸仲裁機構目前已聘請的台灣仲裁員,都是熟悉兩岸經貿法律事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士,例如:知名律師、會計師、法學教授等。
 
張萬明指出,根據「仲裁法」規定,台灣人士擔任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只需具備下列其中1項條件即可: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曾任審判員工作滿8年;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符合資格者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再按有關規定決定是否聘任。
 
張萬明表示,根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台灣民眾若在大陸投資發生糾紛,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照有關規定聘請台灣人士擔任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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