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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政策部助理格樂指出,新金融機構法中規定,金融機構任命董事及經理,必須經過央行的同意。央行需要調查管理者的資歷,是否能有效管理民眾的存款,預防日後出現問題。
他表示,很多國家的金融機構管理層,均需經上層管理部門的審核,如德國、新加坡、香港等。金融機構法第25條指出,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經理等管理者,必須獲得央行的同意,無論是繼任者還是連任。
格樂透露,已設立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考核條件,無需再另行出台其他規定。如果覺得央行的意見不公正,管理層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相信在金融機構法正式實施後,國內金融系統將好轉,對消費者更加公平。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更加明確化,如法律中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有關不動產、土地交易、或土地開發。確保金融系統更加穩固,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有助促進經濟發展。
他表示,很多國家的金融機構管理層,均需經上層管理部門的審核,如德國、新加坡、香港等。金融機構法第25條指出,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經理等管理者,必須獲得央行的同意,無論是繼任者還是連任。
格樂透露,已設立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考核條件,無需再另行出台其他規定。如果覺得央行的意見不公正,管理層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相信在金融機構法正式實施後,國內金融系統將好轉,對消費者更加公平。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更加明確化,如法律中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有關不動產、土地交易、或土地開發。確保金融系統更加穩固,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有助促進經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