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任命高層須經央行批准

2008-01-10 12:04:57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泰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政策部助理格樂指出,新金融機構法中規定,金融機構任命董事及經理,必須經過央行的同意。央行需要調查管理者的資歷,是否能有效管理民眾的存款,預防日後出現問題。
 
他表示,很多國家的金融機構管理層,均需經上層管理部門的審核,如德國、新加坡、香港等。金融機構法第25條指出,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經理等管理者,必須獲得央行的同意,無論是繼任者還是連任。
 
格樂透露,已設立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考核條件,無需再另行出台其他規定。如果覺得央行的意見不公正,管理層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相信在金融機構法正式實施後,國內金融系統將好轉,對消費者更加公平。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更加明確化,如法律中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有關不動產、土地交易、或土地開發。確保金融系統更加穩固,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有助促進經濟發展。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