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央行法規定行長由選舉產生

2008-01-11 12:18:23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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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泰國中央銀行法律部主任倉猜表示,新中央銀行法已通過立法院審議,目前正進行最後校對工作,以便近期內送交內閣審核後,上呈泰皇陛下簽署頒布實施。新央行法對對央行行長的權利、義務、職責都做出詳細的規定,還對央行行長、董事、職員及員工等,對他人泄露銀行機密有明確的處罰說明。
   
重要的改變是,對央行行長的任命作出修改,原先直接由財政部長任命,新法修改為由選舉產生。
 
新央行行長選舉首先由財政部長負責成立選舉委員會,再提名候選人,最少提名人為2名。選出央行行長後,每屆行長任期為5年,最多可連任2屆。在央行行長離任後,從離任日算起,2年內不能在其他金融機構任職。此外,財政部如果要罷免央行行長,必須指明詳細原因。
 
新法規定央行需設立4個委員會,分別為中央銀行委員會、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機構政策委員會、及支付系統委員會。由上述4個委員會聯合組建調查委員會,負責監管央行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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