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憲法:簽署FTA須經國會批准

2008-01-14 11:45:3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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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憲法並沒有規定須獲得國會的批准。為此,在新憲法框架下進行的FTA談判,必須全面顧及其對國內造成的衝擊,而不能只考慮開拓產品出口市場、服務市場和擴大投資等。
 
民選政府應該在新憲法的框架下,建立有效的FTA談判機制。最重要的是,應該向國民公開相關資料、以及聽取民眾的意見,廣泛覆蓋到各個社會團體,使政府在談判中能夠提出更全面和充足的資料,有利於國會審批政府提交的申請。因為政府已考慮到簽署FTA,對國內各社會團體的影響,使政府能更順暢地開展工作。
 
泰國準備在今年2月簽署的東盟-日本自由貿易協定、以及今年4月開始談判的東盟-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目前政府已向國會提交東盟與各談判對象國擬開展的談判框架,並處於立法院的審核過程中。
 
其他正在談判中、而且對本國非常重要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包括泰國-印度、泰國-美國的自由貿易協定。
 
為應對自由貿易協議的實施,國內企業應進行內部調整等措施,將有助於減輕其產生的影響。為此,新政府應重視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緊推動落實以上措施。例如盡快實施自由貿易協議基金,支援和提高泰國企業的競爭力;採取有效的保障措施(Safeguard),減輕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後,外國產品大量湧入所產生的影響;建立泰國的產品標準,提高本國產品的質量和標準,將有助於減少自由貿易夥伴國,尤其是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設置的非關稅貿易壁壘問題。
 
此外,還將有助於抵制廉價、以及質量未達標的產品進口,因為這些產品可能會危害國內消費者。
 
泰國與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印度(某些產品)和日本達成的FTA已經生效,雖然本國能從中獲益,但以上優勢出現難以持久的態勢。因為與泰國簽署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目標也是增強該國的競爭力、以及擴大其產品貿易、服務和投資市場,使這些國家的產品和服務能夠透過本國,輕易進入與本國簽署FTA的貿易國。
 
為此,預計今後3年內(2008-2010年),目前因FTA而受益的泰國產品,將面臨著與本國簽定FTA的國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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