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舉辦台灣美食研習班
2008-04-29 09:31:22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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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僑務委員會為協助海外僑商餐飲業者或海外從事烹飪教學之僑胞,提升烹飪專業技能及運用台灣美食增進經營實力,特舉辦「2008年台灣美食研習班」。
1、參加對象:
(1)海外僑營餐飲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詳列事業基本資料),或曾參加該會烹飪課程,現從事烹飪教學(須附證明)。
(2)年齡為25歲以上,60歲(含)以下,通曉中文,經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報名者,並以近兩年未曾參加該會經貿研習班者為優先。
2、舉辦時間:2008年6月9日(星期一)至6月20日(星期五)。6月9日上午報到及開訓,6月20日下午結業及賦歸。6月15日(星期日)自由活動。
3、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5月2日止。
4、研習地點:以台北為主。
5、研習課程:實際研習課程計11天,研習總時數合計至少82小時,包括該會網站簡介等共同課程4小時、專題演講3小時、文化知性之旅1日計8小時、相關企業參訪暨經營實務講授1日計8小時等,課程預定表請向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洽參。
6、其他:
(1)研習期間學費及部分餐費(包括:歡迎、結業餐費,企業參訪及文化知性之旅各1日之午、晚餐等,計6餐)由僑務委員會負擔。
(2)學員自理部分:來回機票、研習期間膳宿、返台後由機場至報到(研習)地點及活動結束後至機場之往返交通費用;其他個人費用。
(3)報名人員經僑務委員會核錄後,於報到時,該會將委託承辦單位代收全程參加研習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於課程結束後無息發還,並由該會頒給結業證書。但研習期間請假時數累計達課程總時數5分之1以上或無故缺課者,除有正當理由且經該會同意者外,不予發還,並繳交國庫。倘不克參加研習時,務必於開訓前7天通知駐外館處轉知僑務委員會,以避免培訓資源浪費。
1、參加對象:
(1)海外僑營餐飲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詳列事業基本資料),或曾參加該會烹飪課程,現從事烹飪教學(須附證明)。
(2)年齡為25歲以上,60歲(含)以下,通曉中文,經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報名者,並以近兩年未曾參加該會經貿研習班者為優先。
2、舉辦時間:2008年6月9日(星期一)至6月20日(星期五)。6月9日上午報到及開訓,6月20日下午結業及賦歸。6月15日(星期日)自由活動。
3、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5月2日止。
4、研習地點:以台北為主。
5、研習課程:實際研習課程計11天,研習總時數合計至少82小時,包括該會網站簡介等共同課程4小時、專題演講3小時、文化知性之旅1日計8小時、相關企業參訪暨經營實務講授1日計8小時等,課程預定表請向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洽參。
6、其他:
(1)研習期間學費及部分餐費(包括:歡迎、結業餐費,企業參訪及文化知性之旅各1日之午、晚餐等,計6餐)由僑務委員會負擔。
(2)學員自理部分:來回機票、研習期間膳宿、返台後由機場至報到(研習)地點及活動結束後至機場之往返交通費用;其他個人費用。
(3)報名人員經僑務委員會核錄後,於報到時,該會將委託承辦單位代收全程參加研習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於課程結束後無息發還,並由該會頒給結業證書。但研習期間請假時數累計達課程總時數5分之1以上或無故缺課者,除有正當理由且經該會同意者外,不予發還,並繳交國庫。倘不克參加研習時,務必於開訓前7天通知駐外館處轉知僑務委員會,以避免培訓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