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力黨替身案 中選會裁決不起訴
2008-05-02 05:40:50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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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選會昨天討論人民力量黨是否為泰愛泰黨的替身問題,經過長時間討論後進行表決,認為由於法律上沒有「替身」的定義﹐因此無法起訴人民力量黨。
中選會委員巴攀昨天說,中選會調查委員會已經提交了民力黨是否為泰愛泰黨替身的調查報告,但中選會難以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找到替身黨的明確定義,而中選會委員之間也對此存在不同看法,只能按照憲法中政黨管理法中的第94和95條款的內容做出裁決。
中選會秘書長素提蓬表示,中選會就人民力量黨是否為泰愛泰黨替身案做出裁決,認為雖然民力黨黨魁沙瑪曾承認是塔信「替身」,但是仍然無法追究民力黨的責任,因為政黨管理管理條例當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素提蓬說,對於有人向中選會投訴﹐要求處罰民力黨黨魁沙瑪,並解散民力黨。中選會表決的結果為4票裁定不予起訴,只有1票支持起訴。多數委員認為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民力黨就是塔信和泰愛泰的替身。持支持意見的委員則認為應該依照正當管理條例第94條,對民力黨展開調查。但最終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中選會決定不予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
反貪民眾聯盟領導人威腊指控民力黨為泰愛泰黨替身,並提供沙瑪演講作為證據方面,中選會表決也以3票決定不予起訴,1票棄權和1票支持起訴的結果,最終決定不予起訴。因為不適用政黨管理條例來裁定該案。
中選會委員巴攀昨天說,中選會調查委員會已經提交了民力黨是否為泰愛泰黨替身的調查報告,但中選會難以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找到替身黨的明確定義,而中選會委員之間也對此存在不同看法,只能按照憲法中政黨管理法中的第94和95條款的內容做出裁決。
中選會秘書長素提蓬表示,中選會就人民力量黨是否為泰愛泰黨替身案做出裁決,認為雖然民力黨黨魁沙瑪曾承認是塔信「替身」,但是仍然無法追究民力黨的責任,因為政黨管理管理條例當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素提蓬說,對於有人向中選會投訴﹐要求處罰民力黨黨魁沙瑪,並解散民力黨。中選會表決的結果為4票裁定不予起訴,只有1票支持起訴。多數委員認為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民力黨就是塔信和泰愛泰的替身。持支持意見的委員則認為應該依照正當管理條例第94條,對民力黨展開調查。但最終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中選會決定不予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
反貪民眾聯盟領導人威腊指控民力黨為泰愛泰黨替身,並提供沙瑪演講作為證據方面,中選會表決也以3票決定不予起訴,1票棄權和1票支持起訴的結果,最終決定不予起訴。因為不適用政黨管理條例來裁定該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