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初步完成公投草案

2008-05-29 05:10:22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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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央選舉委員會草擬「公投條例」的工作組透露﹐已於昨天(28日)完成公投條例草案初稿草擬工作,該草案共有42條款,綜合了1998年公投法、2007年憲法公投法、2007年憲法宣傳條例、公投秩序管理條和民代和上議員選舉條例等條例的內容。今天將把草案提交中選會大會審議。
 
據悉﹐該公投條例草案規定,根據憲法第165條規定,由總理宣布舉行公投並呈交皇上陛下御准執行。宣布公投條例必須包括以下條件,1、規定公投內容,有充足的說明理由,以便讓廣大民眾來決定支持還是反對。2、說明舉辦公投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分歧問題,並依照多數民眾的意願來執行,或者民眾公投將作為內閣審議參考。
 
草案第6條規定,在總理宣布舉辦公投後的7天內,由中選會宣布舉辦公投時間,但是舉行公投日期與皇上陛下御准公投之間不得少於45天,最長不得超過90天。第7條規定,公投採取公開和匿名的方式投票。第8條,公投以獲得多數選民支持為通過,但是參加公投人數必須超過選民人數的50%,如果投票人數不足50%,就表示公投沒有獲得通過。第10條規定,中選會宣布公投後,由中選會或者中選會指定的單位進行公投宣傳,以便讓廣大民眾了解公投的內容。第20條規定,選民必須在公投票內選擇支持還是反對。公投當天從早上8時開始,到下午3時結束。第24條規定,公投必須在全國同時進行。申請異地投票的民眾,必須提前30天前往所在地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33條,在各地結束點票工作後,由中選會宣布公投結果,並向總理報告公投結果。第34條,如果公投投票點所在地10%的民眾認為公投投票不公正,可以對該投票點的投票結果提出異議,並在24小時內鄉中選會舉報。第35條,中選會接到選民舉報後,中選會查實的確存在不公正的情況,將對該投票點重新進行投票。但是如果投票結果不足以影響公投結果,中選會將駁回選民投訴要求。
 
第36條-第42條,則主要是對公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定。如果利用金錢和商品誘導民眾頭支持票或者反對票,經中選會查實後,將給予判刑5年-10年的有期徒刑,罰款2萬-10萬銖。並剝奪其選舉資格。所有針對公投的民意調查中心,在正式公投前7天內,不得公布民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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