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准外國證商申設代表處

2009-02-26 09:00:5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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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越南25日電】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124/2009/QD-BTC號函,公告外國證券經營組織在越南申設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運作準則,依該公告,外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提供證券經紀活動的財政公司、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證券發行商、資產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均可在越南申設其公司代表處。
 
外國公司在越南設立之代表處,必須接受國家證券委員會管理及監督,遵守越南法律規定,且可獲得越南政府保護其在越南之合法權益。
 
外國證券公司越南代表處的功能,包括從事證券市場之研究;擔任公司聯絡處;編擬並促進越南證券市場及證券產業合作計畫;監督相關合約及資助計畫之執行。
 
外國證券公司越南代表處可僱用越南及外籍勞工,惟於每次補充甄選外籍勞工後的5 個工作天內,其母公司應向越南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備。
 
核發之外國證券公司代表處活動執照最多期限為5年,惟該期限以不超過其母公司營業執照或活動許可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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