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管理法規生效 違者開罰

2010-06-17 10:41:41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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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衛生部長朱林昨天(16日)表示,已經簽署對違反酒精管理法者進行處罰的部級法規,於本月15日起執行。
 
該處罰規定明確各種違法情況的處罰標準,包括有生產商與進口商在酒精飲料包裝上沒有貼警示標識的最高可判處囚禁1年,罰款不超過10萬銖,或罪罰兼處。在禁酒地點銷售酒精飲料者,最高可罰款10萬銖。售賣酒精飲料給20歲以下者,最高可判處囚禁1年,罰款2萬銖,或罪罰兼處等。
 
朱林部長表示,2008年出台的酒精管理法必須認真執法才能收到控制酒精飲料消費的實際效果,各級職能單位要切實執法,具體的處罰標準則按出台的處罰規定為準則,根據情節輕重來量刑。如在曼谷市,酒精管理法的執法部門與序列為市政府次長或其代表、曼谷警署總指揮或其代表,衛生局長或其代表。在內地府治則是府檢察官或其代表、內地警署總指揮或其代表、衛生局官員或其代表,以及由總理任命的工作人員。每個月各個執法單位要將罰款得來的款項上交至疾病控制廳酒精飲料控制管理辦公室,以進行匯總,相關的執法工作以本規定生效日,即6月15日開始。
 
酒精飲料控制辦公室主任沙曼醫師表示,關於違反酒精管理處罰規定的出臺,為執行酒精管理法提供了施法的一個準則,各職能部門都要積極地展開工作,讓法律收到管理效果,也讓執法工作公開透明。
 
关键词:管理法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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