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鎮壓黃衫軍案國務院警總署敗訴

2012-10-06 11:49:04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曼谷中央行政法庭昨天對2008年10月7日黃衫軍集會遭武力驅散案作出宣判,判決國家警察總署和國務院敗訴,對示威者的鎮壓行動是非法侵犯行為,必須賠償250名原告損失總計3237萬銖。
 
該訴案是由人民民主聯盟(黃衫軍)250名示威者,集體控告國家警察總署以及國務院,在2008年10月7日紅衫軍包圍國會示威過程中,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屬於非法侵犯行為,並依法索賠。該事件發生在頌猜內閣向國會宣讀施政網領當天,由於黃衫軍示威者包圍國會,阻止議員進入。國家警察總署派出2500多鎮暴警察維持秩序,最終演變為激烈衝突,警方使用催淚彈和武器向示威者射擊,導致部分示威者死傷。
 
法庭認為時任總理的頌猜、副總理操哇立上將以及國家警察總署帕察拉旺警上將,未能以正確的方式處理應對民眾集會事件,使用過激的方法鎮壓,造成對示威者的非法侵犯。之前國家肅貪委員會和國家人權委員會均已作出調查意見,認為以上3人構成失職行為,未制止警方對示威者採取過激的武力鎮壓行為,而且警方的鎮壓行動也是非法和不人道的,包括不正確地使用催淚彈和對人群血腥射擊,使催淚彈發揮出殺傷力,造成示威者死傷情況,而且警方未協助救護車運送救助傷員,鎮暴行動不符合國際上標準的鎮暴行動。
 
法庭認為以上3人代表國務院和國家警察總署作出以上行為,違反民事與商業法律第420條,以及政府官員侵犯行為條例第8條與第10條規定。因此判決國務院和國家警察總署向250名原告賠償損失總金額3237萬銖,包括第一原告獲賠償損失519萬銖,第二原告獲賠償損失225萬銖,第8原告獲賠償305萬銖,第9原告獲賠款330萬銖。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