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院裁定 扁珍執行刑各20年

2013-02-23 11:08:03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中央社台北22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前總統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分別為新台幣2億5000萬元及2億元。
 
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民國94年刑法51條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舊刑法51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20年。等於兩人除非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管刑度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 年。
 
陳水扁則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
 
至於吳淑珍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及另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國務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 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今天呼籲政府,儘速讓陳水扁保外就醫、回家治療,化解當前不必要的政治對抗、增進社會和諧。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黃煌雄所提調查報告指出,陳水扁的病情急需一個合宜的醫療環境,以避免不可預測的意外發生;法務部應從對國家、社會及當事人都有益考量下,對扁後續醫療處置,做適宜安排。
 
扁辦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政府應當善用智慧、依照法律規定、尊重醫療小組意見、順應社會強大民意,儘速讓陳水扁保外就醫、回家治療,化解當前不必要的政治對抗、增進社會和諧、彌平歷史傷痕。
 
扁辦說,北榮醫療團隊及民間醫療小組的專業意見,都認為陳水扁的病變急需家庭的環境與家人的支持,也只有在這樣的情境底下,才能夠減緩惡化情形,達到有效的治療與控制。
 
关键词:高院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