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控史諾登間諜等3罪 促港逮人

2013-06-23 17:05:59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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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綜合報導】根據媒體披露的法院文件,美國司法部已對洩漏國家安全局機密監控計畫的史諾登提出控訴,控以間諜罪等三項刑事罪名。媒體報導,美國已要求香港當局以臨時逮捕令拘押史諾登,並準備將他引渡回美受審。不過,史諾登可用政治迫害為由抗拒。
 
21日才公諸於世的史諾登案控訴書顯示,司法部6月14日即已在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對29歲的史諾登提出控訴,即史諾登深喉嚨身分曝光後5天,罪名分別是未經授權傳播國防資訊、蓄意傳播機密情報資訊的兩項間諜罪,以及竊取政府財產罪。每項罪名最高可判10年刑期。
 
華盛頓郵報報導,司法部提出控訴後,即可合法要求港府拘押史諾登,檢察官有60天提出可能是不公開的起訴,然後啟動程序,把史諾登從香港引渡回美受審。間諜罪屬政治罪,史諾登可以擔心遭受政治迫害為由拒絕引渡。美國與香港簽有相互引渡條約,但過程曠日廢時。香港媒體指史諾登受到港警保護,但港府拒絕置評。
 
原在夏威夷國安局設施工作的史諾登5月飛往香港,以持有的高度機密文件對英國衛報和華盛頓郵報爆料,指美英對一般民眾也進行情蒐作業。冰島商人西古文森表示已租好私人飛機,若冰島政府給予史諾登政治庇護,隔天就能把他從香港送到冰島。
 
史諾登能夠合法停留在香港的時間正分分秒秒快速流逝中。他持有的90天觀光護照將於8月初到期,而且他的簽證效期不大可能獲得延長。屆時他將遭遇何種下場?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教授楊艾文分析,其中牽涉到許多因素,並非只看美國當局是否及何時向香港政府提出「解送」的要求而已。
 
楊艾文表示,第一種可能,是史諾登可以向聯合國難民署駐港機構接觸申請,成為國際「章程難民」,這是他能夠滯留香港的方法之一。如果難民署能在他的簽證效期之內認定他是難民,之後又能夠找到一個國家接受他,他便能前往該地。據難民署一位官員表示,他們不會對史諾登案做優先處理。依照難民署作業程序,申請案件可能要花數年。
 
第二,是向其他國家請求政治庇護。據維基解密的發言人拉芬遜表示,史諾登已經透過中間人與冰島內政部及首相辦公室接觸,但得到的回應是「還不到歡迎的程度」。冰島內政部曾表示,「當事人必須置身於冰島的司法管轄範圍內,才能申請庇護」。史諾登是否可能向中國申請庇護?中共官方的「環球時報」建議,北京最好以「一國兩制」為由不予干預,交由香港政府依當地法律處理。
 
楊艾文指出,如果史諾登未被聯合國認定為難民,他最可能的作法是在簽證到期之前向香港申請政治庇護,如此他便不會遭到逾期居留的指控,而進入申請政治庇護的審查程序。
 
另外,他可以搭飛機或坐船逃離香港。只要美國尚未對他發出正式或臨時逮捕令,他可以搭任何一家航空公司的班機,航空公司並無通報義務。史諾登如果搭船,美國當局也很難將他逮捕,因為船舶被視為船籍國的領土,擁有司法管轄權,而且史諾登案並非涉及「海盜」,因此不大可能適用「國際管轄權」。
 
最壞的情則是,如果美國發出逮捕暨解送令,且香港特首下令逮捕史諾登,他便可能被拘留在香港,並由香港法院裁決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他進行審理。香港特首將依據法院的裁判,決定是否同意將史諾登解送回美國。
 
楊艾文指出,依據香港法律,如果被告(史諾登)的罪名顯然是基於政治原因,或者被告是基於政治性言論而可能受到懲罰時,香港政府可以凍結美國發出的解送令。不過仍需考慮到1996年聯合國與香港所訂的條約,適用性優於香港本地法律,而條約中包括「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犯行」條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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