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憲庭判大選可延後

2014-01-25 10:59:07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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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泰國憲法法庭昨天(24日)上午開始審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呈遞的是否推遲全國大選釋憲案。法官團隊最後以8:0的表決式裁決結果,裁定在明知道道局勢可能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規定大選日期,並要求看守政府與中選會共同討論出新的選舉日期。
 
憲法法庭昨天對中選會根據憲法第214條款,請求憲法法庭對是否可以推遲大選以及重新規定大選日期權屬於哪一個機構進行裁決。昨天共有8名法官出庭參與審理,因為法官乃察在請假期間。法庭經過7個小時的庭訓和審理後做出表決式裁決,包括以8:0票數判決選舉可以延後,再以7:1票數判決讓看守總理穎拉和中選會主席共同討論新的選舉日期,並發出新的皇室諭令,重新決定選舉日期。而反對的法官努納認為,重新規定大選日期是中選會的權力。
 
憲法法庭裁決書指出,憲法法庭法官團隊一致裁定可以重新規定大選日期,因為憲法第108條第2款規定中,並沒有規定不能重新規定大選日期的內容,因為如果出現意外情況,包括危及國家安全或者自然災害的情況導致無法如期舉行大選,完全可以重新規定大選日期。
 
裁決文書還指出,在實施1997版憲法時,2006年解散民會之後規定4月2日舉行大選,之後憲法法庭裁定該次大選無效,之後就重新規定大選日期於10月15日舉行大選。
 
此外,多數法官還認為,重新規定大選日期是看守總理和中選會主席的職權所在,因為憲法第235條規定由中選會負責大選事宜,中選會主席負責民代及上議院選舉事務。2013年解散民會第5條也規定中選會主席與看守總理共同負責選舉方面的事務。所以,法庭認為如果有必要重新規定大選日期,與解散民會文件中規定的大選日期不同,那麼要由看守總理和中選會主席共同負責處理,並在公正公平的原則下主導大選工作。在明知道規定的大選日期舉行大選可能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那麼完全可以重新規定大選日期。
 
憲法法庭秘書長操哇納表示,最後還是要由上述2個機構決定是否要按照憲法法庭的裁決結果執行。政府是否與中選會進行溝通協商,這是政府方面的事情,因為法庭的裁定並不是硬性的命令文件。
 
鑑於憲法法庭上述裁決結果,部分選民原定於本月26日進行提前投票,但目前尚不確定此裁決是否將導致投票改期。反政府示威者已表示將破壞26日的提前投票,他們計畫在當天封鎖通往投票站的道路或直接包圍投票站。據中選會秘書長普沖透露,全國20多個府治的選舉辦公室目前已經被反政府人群包圍。
 
當天,國家警總長、維持安全秩序中心負責人之一阿敦宣布了曼谷市內13個不經批准不得進入的區域,其中包括國務院、國會大廈和政府綜合辦公樓等。此外,曼谷25條道路和一座大橋也在限制進入的範圍內。
 
據悉,國務院事務部長哇拉貼昨天表示,將準備和中選會磋商大選改期事宜,但希望以民眾停止示威或者停止抵制大選作為大選改期的條件。他並要求中選會再提出書面文件預約與總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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