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走過一定要留下痕跡嗎?
2014-06-11 10:31:18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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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愈來愈怕記憶衰退,但凡事都被電腦記錄下來,也不見得是好事。搜尋引擎巨擘谷歌(Google)最近推出讓用戶行使「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on)的機制表格,結果第一天就有12000人填表,平均每7秒就有1人要求刪去他的個人資料連結。
這並非Google對保護用戶隱私權的良心發現。此案起因於2012年一位西班牙公民的控訴。只要網民搜尋他的名字,就會跳出一個結果,那是西班牙某地區報紙刊登一則當地政府的拍賣廣告,拍賣他因欠債而被查封的房子,他認為這段過去讓他顏面無光,因此一狀告到歐盟法院。
歐盟法院以個人有權保護其個資為由任為主張公民應該擁有「被遺忘權」,裁定用戶只要認為有關他的個資「不充份、無關係、不再有關係、或過度」,即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連結。當時即引起許多正反意見的辯論,批評者認為,今天網路世界已如全球集體記憶,歐盟的判決,等於讓集體記憶變成選擇性記憶,形同網路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法院的判決,雖然引起Google跳腳,但實際執行後,確實反應熱烈,一天內就有上萬人要求刪除個資的連結,顯示現代人的確為了不能保有個人隱私所苦;當然,另個問題是,被要求刪去的資料,多是一些不光彩的過去。根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申請者就有很多人不希望雇主、客戶、朋友看到他的不良紀錄,包括:使用兒童色情資料犯罪紀錄、政客不良的公職紀錄,以及執業有爭議的醫師等;即便如此,也還是有很多不涉公序良俗的資料,為免造成人際關係的困擾,用戶也希望可以不被搜尋。
每個人的隱私及個資,固然被法律所保護。但在網路普及到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生活需求時,就如同保護個人隱私確屬基本人權一般,應否刪去個人主張的個資連結,其間涉及法律、道德、倫理等多重面向,仍然是個見仁見智的難解習題。
這種有關保護個人資料或隱私權的爭議,幾乎已無所不在,任何人上個網,用通訊軟體聊個天,在臉書上留個言,都將成為永久紀錄,在可見的未來,爭議只會愈來愈多,不會減少。兩年前臉書發行IPO的同一天,就被美國21個原告在十多個州提出集體訴訟,指控臉書不當追蹤他們上網的情形,即使他們退出帳號後,臉書仍然持續追蹤,因此提出150億美元的集體求償。
這個訟訴雖然很難成功,但卻說明現代人享受網路科技時,同時要承受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威脅。在沒有網路、沒有搜尋引擎、沒有社群網站、沒有龐大記憶體的時代,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記憶,記錄自己所要記錄的行為與事實。可是這個權利似乎已被現代科技所取代,甚或國家機器所剝奪,也所以開始有使用者針對科技巨人展開微弱的反撲。
前面所舉歐盟的判決,也僅限於歐盟,尚未在其他國家推動,面對科技巨人,國家法令對個人的隱私保護,明顯是遠遠不足的。尤其在發生史諾登事件後,大家才驚覺原來這些網路巨擘是和國家機器站在一起,可以源源不絕的提供用戶個人資料供國家機器使用,只要以國家安全為名,每個個人站在當權者面前,幾乎都是赤裸的。
歐盟的判決,看起來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一小步勝利,即使過往的紀錄不容抹滅,但至少使用者還可以保有一點點的選擇權和隱私權,而非全盤接受Google或facebook以它們的演算法決定要硬塞給你看的資訊。
現在只要任何一個新聞發生,不管當事人是名人或無名小卒,都可透過網路的人肉搜索完整起底,基本上這已經是個無所遁形、無可逃離的時代。所幸已有不少人權團體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不僅訴諸法律行動,同時利用網路集結力量,組織電子聯盟,對抗諸如臉書等社群媒體對個人資料的蒐集。網路科技帶動的全球化,雖然創造了巨大的方便性和商業利益,可無論如何不應以犧牲或侵犯個人隱私為代價,這是基本人權的嚴肅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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