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協防台灣 國際法理引爭論

2014-08-14 10:45:38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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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紐約州霍夫斯徹大學國際法教授古舉倫(Julian Ku) 以「國際法是台灣敵人」(International Law is Taiwan's Enemy)為題,在網路雜誌《外交家》(The Diplomat) 撰文,主張即使日本最近透過釋憲擴大「集體自衛權」,將台灣視為友好國家,必要時與美國聯手馳援台灣,但從國際法觀點看,一旦台灣受攻擊,美日皆不可能依據國際法協防台灣。
 
古舉倫指出,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只有聯合國會員國遭受攻擊時方可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而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且美日與中國建交時均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即北京如對台用兵屬「國內問題」,美日均不得協防台灣。因此,台灣不應期待國際法提供保障,而應以戰略與道德訴求呼籲國際協助。
 
事實上,古舉倫自承該文並非要讓台灣陷入不利的國際法處境,或支持大陸武力犯台。相反,他極力贊成美日在大陸對台動武時馳援台灣。部分左派媒體大事炒作,大加讚揚這篇文章,認為是空谷跫音,恐怕表錯情、會錯意。若知道他主張台灣宣布獨立,並支持美日干預,恐會早對他敬而遠之。
 
任何國家,包括聯合國會員國或非會員國,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均可使用單獨或集體自衛權,並儘可能尋求他國支持。例如近年成立的巴勒斯坦只是聯合國觀察員,遭以色列攻擊時就使用自衛權。設若有一天兩岸軍事衝突,台灣自然有自衛和依生物本能反擊的權利。
 
其次,日、美與中國建交時,均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中「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皆將和平解決台海問題作為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先決條件。日本向來唯美國馬首是瞻,美日安全保條約歷次修訂,早已牢不可破,2014年底前還會修訂,將擴大集體自衛權融入其中。
 
設若大陸以武力攻擊台灣,美日均可藉北京違反台海問題須和平解決的先決條件,聯手出兵干預,或透過提供武器與情報協助台灣自衛。此外,美日亦可依國際關係理論的民主和平論,譬如小布希總統指台灣是東亞民主燈塔,美國官員常提到台灣民主是具有活力的民主,台灣成為美國免簽證的第37國,這些都有助對台灣提供必要援助。
 
再次,美國國會1979年通過「台灣關係法」雖為美國國內法,但因規範美台雙方關係,亦可視為準國際法。依該法規定,美國有義務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確保台灣安全,且亦有助保障西太平洋安全、和平與穩定,符合美國戰略利益。
 
第四,美日1997年提出「周邊有事」時,間接暗示美日安保條約涵括台灣。日本透過釋憲擴大集體自衛權,將與日本關係友好國家列為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無論中美日台四方主客觀意願如何,美日安保條約對台灣提供安全承諾日益增強、清晰是事實,顯示國際法並非台灣的敵人。
 
當然,實際層面看,美國是否尊重國際法,端視其國家利益而定。1980年代,國際法庭判定美國在尼加拉瓜外海布雷違反國際法,但雷根總統卻置之不理。老布希、小布希兩代總統兩次出兵伊拉克,都先取得聯合國決議與國會授權。歐巴馬總統攻打利比亞,也先取得聯合國決議授權。不過,柯林頓總統1996年派遣兩個航母戰鬥群馳援台灣,並未有聯合國決議,而是美國單邊決定。可見國際法與聯合國決議固然重要,但只要符合美國利益,馳援台灣的立場很難改變。
 
從單獨自衛權、台灣關係法、美日安保條約,都顯示國際法並非對台灣毫無用處。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生存繁榮,台灣朝野應做到:一,無論何黨執政,都應確立不挑釁中國大陸的政策,以免自取其禍;二,如同前國務卿希拉蕊所言,台灣經貿應避免過於依賴大陸,以免經濟體質日益脆弱;應確保全部雞蛋不要放在同一籃子中;三,台灣維持並加強美日關係,符合自身利益。
 
總之,兩岸始終維持和平交流,永不動兵才是上上策;至於交流進度、融合快慢則是另一複雜的問題,台灣朝野必須誠實面對。
 
关键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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