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會章程過關 列罷免權
2014-09-12 09:49:29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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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國家立法議會昨天(11日)審議通過立法議會會議章程草案,起草委員會將在10天內完成草案的審修,再次提交審議。該章程規定,立法議會有權表決罷免前政府高官和前任國會議員。
立法議員挽諾發言指出,不知道是依照什麼標準起草立法議會會議章程,包括立法議員資格情況,規定如果立法議員在90天內缺席表決次數超過三分之一,將失去擔任立法議員資格。在彈劾罷免政治職務方面應該謹慎,因為可能包括彈劾罷免立法議員在內。所以應該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彈劾罷免章程,而不是故意針對特定的個人。
同時,有立法議員擔心在任命和罷免政治職務及獨立機構人事出現分歧時,可能導致情況惡化,並引發向憲法法庭申請裁決問題。所以會議章程起草委員會應該將該部分內容提交最高法院解釋,再交付二、三讀審議。
起草委員會委員向大會做出說明,之所以在章程中增加罷免政治家內容,是經過全面考量後決定的,並對臨時憲法第6項條款賦予立法議會的權力進行研究之後增加,因為該條款賦予立法議員相當於民代和上議員的職責,是遵照憲法執行職權,不存在故意限制政治家、政黨或任何個人的問題。
至於立法議員資格問題,起草委員強調是為了維護立法議會會議制度,以此確保立法議員盡量出席會議。規定議員連續90天缺席表決超過1/3將被革職,設定90天的期限是以季度為單位進行考核,目的是為了讓立法議員可以更好地開展工作。
經過2個多小時的審議發言,會議最後以171票支持、2票反對、3票棄權的結果一讀通過立法議會會議章程草案,並由參與起草工作的19名委員擔任審修委員,3天內啟動審修工作,須在10天內完成,以交付立法議會進行二、三讀審議。
关键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