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捕魚法 嚴管勞工雇用及販運

2014-10-09 10:05:24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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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海洋捕魚法修改委員會密切關注法規修改進展情況,尤其是保障捕魚工權益、打擊販賣勞工方面。指從事海洋捕魚業者不得雇用未滿18歲童工,並規定把船長視為雇主,如果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海洋捕魚法修改委員會主席素妮女士主持保障捕魚工人合法權益討論會,勞工廳、海洋漁業公會、碼頭管理局代表出席。會議對海洋捕魚法提出多條修改建議,並希望由勞工部以部級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解決販賣人口問題和雇用未滿18歲童工問題。在雇用捕魚工人方面要求嚴格按照雇用標準執行,確保漁船上工人有穩定的生活,而不當做苦力勞工。
 
法規規定船長為雇主,過去則是把船長當成工頭對待,但實際上雇主並不會隨船出海捕魚,以往在漁船上發生的糾紛事件,往往都與漁船上的船長有關,所以規定船長為雇主,必須對漁船上工人負責。
 
她還表示,漁船勞工問題與販賣人口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泰國也正因為如此在控制和解決販賣人口方面排名下降,為解決該問題,勞工廳要求規定所有雇主都必須辦理雇員登記申報手續,雇員變更必須申報。但雇主則認為很難做到,因為漁船上工人變化頻繁怕來不及申報。此外,還存在工作日誌做假問題,修改之後的法規可以有效預防。
 
素妮女士說,過去的法律在漁船申報手續方面管理較鬆懈,因為漁船出海超過1年的時間,但是勞工部條例出台之後規定所有的泰國漁船主都必須申報,並必須遵守泰國法律。
 
关键词:修訂捕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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