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依法治國」忌成漂亮口號

2014-10-24 11:54:00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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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18屆四中全會20日至23日在北京閉門舉行,經宣傳機器鋪天蓋地造勢,外界對會議抱極高期待,渴望見到「依法治國」有新氣象、新方向。人們期待中共在憲法框架下施政,終結「黨大於法」、「有法不依」亂象;期待互聯網時代民眾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和結社、信仰的權利獲保障。然而,四中全會結束後或許會發現,如過度期待,太不切實際。  
 
誠如北京輿論所稱,本屆四中全會是中共歷來第一次把「依法治國」作為中央全會的主題,會議將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但「依法治國」提法,卻並非習近平發明。早在17年前,即1997年中共15大就已把「依法治國」寫入黨章,定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1999年更把它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儘管如此,中共的治理和司法仍備受詬病,貪腐叢生,地方政府阻礙司法公正及干涉調查程序時有耳聞。新一代中共領導人鑑於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主持政法工作,一手掌管國家法律體系,卻以維穩為名肆意踐踏法律,導致民怨沸騰,所以周永康被踢出中共、移送司法的同時,公布系列措施,加強吏治,禁止地方政府干預法院工作,提高法官專業素質等,可說在「依法治國」舊瓶裡,裝上一些新酒。  
 
但這樣能矯正中共長期以來「黨大於法」現象,讓中共像其他政黨和社團一樣,置於憲法和法律約束之下嗎?顯然不容樂觀。中共要依法治國,不能只沿襲古代法家思想,「法」只是統治者的工具,統治者令出即變成法,用以統治平民,而帝王將相(黨)都在法律之上,不受約束。中共真心想依法治國,須納入現代法治觀念,即:國家治理完全遵循憲法、中央和地方法律、行政規定等不同位階法規構成的整套法律體系之下。首個命題,立即面臨中共須修正一黨專政,放棄「黨大於法」,也就是「依法治黨」、「權力關進籠子裡」。  
 
舉例說,依法治國下,黨在法之下,今後如偵辦薄熙來、周永康這樣的大案,不能再用黨紀「雙規」,由中紀委查辦,而是依犯罪事實和法條,由國家檢察院依法起訴,再由法院審判,黨的角色退居二線,有黨紀而沒有執法權。僅此一點,對65年來享一黨專政、黨高於國、黨大於法的中共,就是極大考驗。
 
再者,依法治國的「法」,包括服膺憲法和民選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通過的法律,以及補充法律不足的行政命令等。早在2012年12月5日,習近平在18大後首次就憲法問題講話就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是正確的現代「法治」詮釋,曾讓自由派人士振奮不已,有人甚至認為戈巴契夫式的「開明君主」已在中國出現。 
 
真要「依憲治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則未來中共不能再堂而皇之給言論觸犯當局的人羅織罪名、投入監獄;否則和周永康時代的維穩思維與做法無異,如何對依法、依憲治國自圓其說? 
 
外界可樂觀預期,四中全會在提高治理能力、執政水平上會有所著墨,例如設立反貪局和推進反腐敗調查制度化,推動行政層面的司法改革;也會解決一些具體的司法問題,譬如使司法相對獨立於省以下級別的政府,減少行政干預,同級政府或黨委不能過問具體案件。但凡此種種,仍僅屬「吏治」範疇,距「法治」(rule of law)仍遠,也不意味中共不再干預司法,或真正司法獨立。 
 
依法治國如無法觸及「憲政層面」,改變黨的定位,「一黨專政」憲法依舊,談法治便事倍功半,甚至掛羊頭、賣狗肉。中國不一定要採西方的三權分立制,但「依法治國」也不能成籠絡人心的漂亮口號,更不能成習近平鞏固自身權力、強化中共領導的障眼法。 
 
法國大思想家盧梭曾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內心裡」。我們期待中共推動「法治中國」的過程中,讓法治的根苗深入政府和人心,多一點悲天憫人情懷,少一點對「紅色江山永不變色」的算計,改革才能向前行,富強才可大可久。
 
关键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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