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罪責加重 一讀過關

2014-11-08 11:20:22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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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國家立法議會昨天(7日)一讀審議通過刑法修訂法案,對性侵未成年者的犯罪行為加重罪則,並取消原刑法中關於「性侵未成年人者可通婚避罪」的規定。
  
副總理威沙努透露,這項刑法修訂案針對性侵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處罰方式作修訂,經立法議會議員一讀審議,獲得182票支持、1票反對和4票棄權的表決結果獲一讀過關,並由立法議會社會、青少年與婦女事務委員會進行為期7天的再修訂討論,在30天時間內重交立法議會進行二、三讀審議。
  
該新法規規定,凡是性侵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將被處予4-20年有期徒刑,罰款從8萬銖到40萬銖。如果性侵13歲以下兒童,則罰則加重至7-20年有期徒刑,罰款14-40萬銖。現行的法律則規定性侵15歲以下兒童罰款僅為8000至4萬銖,性侵13歲以下兒童罰款為1萬4000-4萬銖。此外,取消關於性侵15歲以下兒童者,只要願意與該兒童通婚則可避免刑事處罰的規定。新法律還規定,性侵者「不知道對方年齡」的理由為「法庭不可接受的理由」。
  
立法議會昨天還三讀通過關於徵地建設一段高速公路條例,批准徵用土地以建設一條連接工業環線工路與挽披-素沙瓦高速公路的一條新段高速公路。
  
此外,立法議會再次就審議罷免尼空與頌薩議案進行討論,立法議會向各議員發放與議案有關的資料,並交由議員就存在的分歧發表看法。議長蓬碧表示,立法議會將在本月27日的會議上正式啟動審理尼空和頌薩罪狀的會議,在得出結論後再交由立法議會法律事務部考慮,並最終將進行表決。
  
前上議長尼空則表示,無論立法議會是否對他展開罷免程序,他都會依照法律許可權證實自身的清白,而2007年憲法早已不復存在,肅貪委員會提交的議案也只是依照2007年憲法下轄的肅貪法提出,因此立法議會並沒有受理罷免議案的許可權。
  
尼空強調,他與國會前議長頌薩並無違規行事職權的行為,也沒有在修訂憲法上議員產生辦法的文件上簽字,只是依照職權主持憲法內容修訂的議程而已。因此,他提醒立法議會遵循法律許可權,謹慎處理他與頌薩有關的罷免議案。
 
关键词: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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