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妝品法將頒行 標明廣告禁忌
2015-06-06 12:32:32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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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國家立法議會昨天(5日)三讀審議通過新一部化妝品條例草案,將擇期頒行。該部化妝品條例規定生產、進口或出售化妝品業者必須向食品與藥品委員會進行申報登記,並明確規定化妝品廣告中禁忌事項,違者將處予罰款10萬銖或有期徒刑1年。
立法議會昨天針對審修委員會完成審修程序的化妝品條例草案進行二、三讀審議,並以156票支持,無反對票數,一致三讀通過該條例草案。該條例將在近期列入政府公報後生效,規定有意生產、進口或銷售化妝品的業者,包括代工生產者,必須事先向衛生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委員會申報及申請取得許可證,申報內容包括該化妝品的細節。此外,該條例第41條規定,業者進行化妝品廣告宣傳,必須不得使用以下內容文字宣傳﹕
1、不實廣告言詞﹔2、可能造成對該化妝品的主要細節產生誤解的廣告詞,不論是虛假的學術或統計資料依據,或者夸大的依據﹔3、化妝品無法達到的治療疾病功能﹔4、壯陽或者滋補性功能﹔5、直接或間接支持違法行為﹔6、造成民眾分歧﹔7、違反其他部級法規的廣告內容。
如化妝品廣告涉及使用以上的禁忌廣告詞,將被處予罰款10萬銖,或者1年監禁的處罰。